义务|众乐乐娱乐法日历丨“有口说不出”,编剧的保密条款究竟是何物?

义务|众乐乐娱乐法日历丨“有口说不出”,编剧的保密条款究竟是何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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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众乐乐娱乐法日历丨“有口说不出”,编剧的保密条款究竟是何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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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导语
相较于美韩的编剧中心制 , 还在奉行导演中心制的我们 , 不仅在这个道路上越走越远 , 还越走越偏 , 编剧的地位甚至逐年下降 。
在90年代 , 永远处于宣传海报第一栏的编剧 , 到现在甚至已经消失在宣传海报中 。
在这种情况下 , 剧情的编改并不是为了满足故事情节的发展 , 而单纯有时是为了满足投资方、导演或者演员的一小部分私心 , 甚至有时候电视剧剧情魔改到原作者都会疑惑这到底是不是自己的小说改编的 , 让原作者在看过剧情后 , 恨不得立刻与该电视剧撇清关系 。 观众也常常因为剧情魔改而破口大骂 。
此时 , 那些原本在制片流程中占据重要分量的人 , 为了逃离话题漩涡 , 就再度将编剧推到台前 , 因此编剧就成了最好的背锅侠 。
那如何让编剧完美地背起这口大锅呢?方法就是让编剧签署保密条款或者保密协议 , 使他们“有口说不出” 。 当日 , 除了上述提到的“背锅”情形以外 , 为了保证剧情不被提前泄露 , 保持观众看剧时的新鲜感 , 同样需要编剧在剧播之前保持沉默 。
下面 , 就让我们来看看让编剧“有口说不出”的保密条款究竟是什么?
二、保密协议是什么?
其实 , 我国《民法典》及司法解释中并没有明确关于保密协议的规定 , 但是一般认为 , 该含义是指协议当事人之间就一方告知另一方的书面或口头信息 , 约定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该等信息的协议 。 负有保密义务的当事人违反协议约定 , 将保密信息披露给第三方 , 将要承担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
而在该协议中会包括以下内容(但是在具体案件中可能会有所改变):
第一 , 保密的内容 。 一般来说 , 只要合同一方仅希望在本合同项下范围内披露而不愿向合同之外的第三人披露的信息 , 都可以成为商业秘密的内容 。 在衡量保密信息的范围的时候有两个标准可以参考 , 一该信息对于第三方是否受有商业价值 , 另一点是该若被第三方获取己方是否会受有损失 , 据此判断合同信息是否属于保密条款指向的内涵 。
第二 , 保密义务主体 。 一般来说 , 这种对保密义务的主体采广义解释 , 也就是说 , 凡是有机会接触到商业秘密的主体均负有保密义务 。 这是由商业秘密的特性决定的 。
第三 , 保密期限 。 法律并未对保密期限作出强制性规定 , 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时限一般分为两种 , 一种是合同期限内加上合同期满后两年 , 另一种是终生义务 。 在签订合同的时候 , 编剧一定要看清楚保密的期限 , 根据己方和对方权利义务的平等性选择期限 , 需要问询该合同涉及商业秘密的重要性、时效性 , 据此确定 。 一般来说 , 选择第一种保密期限的居多 。 但是不论是第一种还是第二种情况 ,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 编剧在与用人单位签订保密协议 , 约定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 , 承担保守相关商业秘密、知识产权以及竞业限制的义务 , 该用人单位需要按月支付经济补偿 。 大家注意不要忘记 , 要相应的钱 。
第四 , 保密限制 , 并非合同涉及到的所有信息都属于商业秘密 , 合同签订应遵循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原则 , 编剧也无需全方位保守所有信息 。 同时 , 也并非除己方外其他人均无权得知合同涉及的商业信息 。
第五 , 违反保密义务的法律责任 。 有权必有责 , 合同一方违约泄露对方商业秘密造成损失 , 需要承担因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 这种损失可以通过两种方式约定 , 一种是约定违约金 , 一种是约定损失赔偿 , 当然 , 前文已述二者是不能并行不悖的 , 权利方可以择一高而选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