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防护用品的种类用途(1)防护服1)白帆布防护服能使人体免受高温的烘烤 , 并有耐燃烧的特点,主要用于冶炼、浇注和焊接等工种 。2)劳动布防护服对人体起一般屏蔽保护作用,主要用于非高温、重体力作业的工种,如检修、起重和电气等工种 。3)涤卡布防护服能对人体起一般屏蔽防护作用,主要用于后勤和职能人员等岗位 。(2)防护手套1)厚帆布手套多用于高温、重体力劳动,如炼钢、铸造等工种 。2)薄帆布、纱线、分指手套主要用于检修工、起重机司机和配电工等工种 。3)翻毛皮革长手套主要用于焊接工种 。4)橡胶或涂橡胶手套主要用于电气、铸造等工种 。戴各种手套时,注意不要让手腕裸露出来,以防在作业时焊接火星或其它有害物溅入拍内造成伤害;操作各类机床或在有被夹挤危险的地方作业时严禁戴手套 。(3)防护鞋1)橡胶鞋有绝缘保护作用,主要用于电力、水力清砂、露天作业等岗位 。2)球鞋有绝缘、防滑保护作用,主要用于检修、起重机司机、电气等工种 。3)钢包头皮鞋用于铸造、炼钢等工种 。(4)安全帽1)帽内缓冲衬垫的带子要结实,人的头顶与帽内顶部的间隔不能小于32毫米 。2)不能把安全帽当坐垫用,以防变形 , 降低防护作用 。3)发现帽子有龟裂、下凹和磨损等情况,要立即更换 。(5)面罩和护目镜1)防辐射面罩主要用于焊接作业,防止在焊接中产生的强光、紫外线和金属飞屑损伤面部,防毒面具要注意滤毒材料的性能 。2)防打击的护目镜能防止金属、砂屑、钢液等飞溅物对眼部的伤害,多用于机床操作、铸造捣冒口等工种 。防辐射护目镜能防止有害红外线、耀眼的可见光和紫外线对眼部的伤害,主要用于冶炼、浇注、烧割和铸造热处理等工种 。这种护目镜大多与帽檐连在一起 , 有固定的,也有可以上下翻动的 。(6)安全带安全带是防止高处作业坠落的防护用品,使用时要注意以下事项:1)在基准面2米以上作业须系安全带 。2)使用时应将安全带系在腰部,挂钩要扣在不低于作业者所处水平位置的可靠处,不能扣在作业者的下方位置,以防坠落时加大冲击力,使人受伤 。3)要经常检查安全带缝制部分和挂钩部分,发现断裂或磨损,要及时修理或更换 。如果保护套丢失,要加上后再用 。(7)防酸碱用品防酸碱用品是保护工人在生产作业环境中免受酸碱危害的个体防护用品 。按防护用品原料可分为:橡胶防酸碱用品,塑料防酸碱用品和毛、丝、合成纤维织物防酸碱用品等类;按起防护部位可分为;防酸碱工作服、手套、靴、防酸面罩和面具等类 。
有哪些防辐射效果好的防辐射材料?四大防辐射材料
1.金属丝和纤维混合物
金属丝纤维织物是利用服装内衣金属纤维构成的回路电流产生反向电磁场,将迎面而来的电磁波反射掉 。它主要是采用金属纤维和纯棉纤维混纺工艺,把金属丝抽成纤维的形状,使其在面料内部形成网状结构 。现在市面上的金属纤维植物主要是由不锈钢,铜铝等制作,金属纤维的直径比例在中强型 , 不易断裂,防护性能提高 。
2.银离子电磁屏材料
金属银在加工以后与纤维织物混纺,经过精纺加工,具有柔软舒适,色泽均匀,除臭抗菌性强等优点,它制作的防护服具有可靠的安全防护性 。当然它还是有缺点的,金属银暴露在空气中太久,金属中的成分极易与空气中的物质发生氧化反应,从而影响防辐射织物的效果 。利用自主研发专利“婧麒纳米银离子”银离子技术将银离子与织物纤维很好的结合,避免了银离子与外界接触的机会就品牌防辐射服就做的很好 。
3.化学镀金属织物
这是一种采用化学镀法制备具有电磁屏蔽性能的聚酯类化纤织物,化学镀是一种优良的表面金属化处理技术,但是它的制作过程比较复杂,而且化纤类织物穿着舒适性不太高,像孕妇和儿童这类敏感人群是不适合穿着的 。
4.金属化合物和纤维混合物
金属化织物是通过吸附反射辐射的方式 , 减弱辐射的作用从而屏蔽电磁波 。当然金属化织物还有其他的穿着优势 , 它本身具有抗静电 , 紫外线屏蔽和抗菌防臭的功能,经常被用作制作防辐射围裙,防辐射服等防护用品的原料 。
医院个人防护用品包括哪些这个主要是 口罩,要是医用口罩,还有一次性帽子,白色大褂,鞋子,有需要的可以带眼镜
什么是个体防护用品?如何分类个体防护用品 , 也叫个人防护用品,劳动防护用品 。
是指在劳动生产过程中使劳动者免遭或减轻事故和职业危害因素的伤害而提供的个人保护用品,直接对人体起到保护作用 。
以对人体保护的重要性来区分,是分为2大类,一般防护用品和特种防护用品 。
比如棉手套 , 平板式口罩,耳塞等,属于一般防护用品,防尘口罩、防毒面具、安全头盔等就是特种防护用品 。特种防护用品有绿色盾牌LA标记 。
以防护不同身体部位来区分,分为头面部防护,附落防护,眼睛防护 , 手部防护,足部防护,防护服,听力防护,呼吸防护 。
以危险种类来区分,可以分为防冷热(防火) , 防腐蚀,防冲击,防坠落,防吸入,防切割挤压 , 防有害光线 , 防辐射,防噪音,防触电 , 防感染等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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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09年6月1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
第十一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
(一)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二)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三)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四)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五)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六)从业人员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七)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
(八)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九)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危害防治制度 。
放射工作人员和受检者防护用品有哪些需要配备防辐射防护服(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选配相关)
放射工作人员个人防护用品有哪些射线防护面罩 性腺防护三角巾 护手 性腺防护三角裤 防护围领 防护脚套 等等 , 参考东莞和生官网防护产品
放射工作人员个人防护用品有哪些防护服(长袖、短袖;连体式、分体式)、防护帽、防护围脖、防护三角、防护裙 。
防护眼镜
防护面罩
防护帘
防护屏
等
防辐射基本防护用品个人辐射防护用品一般包括以下7种:1、防护帽 。预防重物坠落安全帽,电焊工防护帽、矿用安全防尘帽(口鼻罩)、防尘防噪安全帽 。2、防护服 。衣、帽、裤、围裙、鞋罩 。防止或减轻热辐射、X射线、微波辐射、化学毒物对机体的污染 。防火阻燃服、通风服、制冷服、防酸碱服、微波屏蔽服(金属丝铜丝、镀金属布料)、防尘服 。3、防护眼镜 。防辐射线(焊接、激光、微波、炉前工),使用反射性和吸收性镜片;你知道辐射防护用品都有哪几种吗4、防护面罩 。固体碎屑(口腔科医生)、化学溶液、防热、电焊工面罩 。5、呼吸防护器 。防尘口罩、防毒口罩、防毒面具等 。过滤式呼吸防护器:空气中有毒气体含量不高,氧气不低于18% 。分为吸入非现场空气 。自带式和输入式两类 。6、防噪声用具 。耳塞、耳罩和防噪声帽盔,声音强度衰减20~50分贝 。7、皮肤防护用品 。手套、膏膜——防护手和前臂;有机溶剂、油料、染料——干酪素防护膏 。
医院放射科应配备哪些放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铅围裙、铅屏风、铅眼镜、个人计量仪
求放射科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管理制度放射科质量控制细则 一、诊断报告书写质量控制1、诊断报告书写按报告单上的项目逐项填写,“一般资料”要齐全,包括病人姓名、性别、年龄、科别、床号、住院号 , X线号/CT号/MRI号、摄片序号、摄片日期、报告日期、临床诊断 。2、“检查名称和检查方法或扫描技术”要具体说明,扫描及投照的确切起止范围、层厚、层间距、扫描方式、增强情况应描写 。3、“检查结果”要阐明有无临床所疑疾病的种种表现或征象 , 阅片要全面观察,重点描述,按器官分级,分别描述,有病变时,详细确切描述,说明病变部位、形态、大小、密度、边缘与毗邻关系、有无特征性改变,描述与结论应保持原则性一致 。追踪复查,病例要作详细前后对比,有影像及临床特征的病例 , 必须按照规范的要求书写影像报告结论 。4、“影像学诊断”一般为一个或几个疾病的名称,结论要求定位基本准确 , 定性不强求,但要有层次 。诊断学意见包括:①肯定性诊断意见;②参考性诊断性意见:如考虑几种诊断的可能,应依可能性大小按顺序排列,一般不超过3个;③建议性意见:提出进一步检查或治疗观查的建议 。5、报告必须签名,包括书写报告医师及审核医师签名 。报告单一式两份(复写),一份交病房或门诊,一份同照片一起存档 。审核医师必须具备执业医师资格 。6、诊断报告发出时间普通诊断报告:①急诊一般要求:半小时内出报告,急诊报告注明检查时间(时、分)和报告时间 。②门诊2小时内出报告,遇有特殊情况,应向患者说明原因,③特殊检查24小时内取报告 。CT、MRI诊断报告:①门、急诊病人检查完一小时内取诊断报告单;②一般病人24小时内出诊断报告;疑难病例24小时内通知患者取报告的时间 。
站在放射科防护门外是否安全机房的门如果是检测合格的铅门,只要距离门体80厘米左右还是没问题的
医院放射科候诊区距离多少为安全这要看医院放射科屏蔽墙体和防护门窗的防护效果怎么样了 。
如果防护效果好,那候诊区近靠着机房也没什么问题 。
如果防护效果不好,那就要实际检测其周围辐射剂量,划定隔离区域 。
二级医院开展CT业务需要符合什么条件根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第六条 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 , 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经核准登记的医学影像科诊疗科目;
(二)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放射诊疗场所和配套设施;
(三)具有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四)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物、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五)具有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
第七条 医疗机构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分别具有下列人员:
(一)开展放射治疗工作的,应当具有:
1.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放射肿瘤医师;
2.病理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人员;
3.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学物理人员;
4.放射治疗技师和维修人员 。
(二)开展核医学工作的,应当具有:
1.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核医学医师;
2.病理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人员;
3.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技术人员或核医学技师 。
(三)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应当具有:
1.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放射影像医师;
2.放射影像技师;
3.相关内、外科的专业技术人员 。
(四)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应当具有专业的放射影像医师 。
第八条 医疗机构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分别具有下列设备:
(一)开展放射治疗工作的 , 至少有1台远距离放射治疗装置,并具有模拟定位设备和相应的治疗计划系统等设备;
(二)开展核医学工作的,具有核医学设备及其他相关设备;
(三)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具有带影像增强器的医用诊断X射线机、数字减影装置等设备;
(四)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 , 有医用诊断X射线机或CT机等设备 。
第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配备并使用安全防护装置、辐射检测仪器和个人防护用品:
(一)放射治疗场所应当按照相应标准设置多重安全联锁系统、剂量监测系统、影像监控、对讲装置和固定式剂量监测报警装置;配备放疗剂量仪、剂量扫描装置和个人剂量报警仪;
(二)开展核医学工作的,设有专门的放射性同位素分装、注射、储存场所,放射性废物屏蔽设备和存放场所;配备活度计、放射性表面污染监测仪;
(三)介入放射学与其他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场所应当配备工作人员防护用品和受检者个人防护用品 。
第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下列设备和场所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
(一)装有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废物的设备、容器,设有电离辐射标志;
(二)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废物储存场所,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及必要的文字说明;
(三)放射诊疗工作场所的入口处,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
(四)放射诊疗工作场所应当按照有关标准的要求分为控制区、监督区,在控制区进出口及其他适当位置,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和工作指示灯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的章节信息 第一条 为加强放射诊疗工作的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障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 。本规定所称放射诊疗工作 , 是指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进行临床医学诊断、治疗和健康检查的活动 。第三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放射诊疗工作按照诊疗风险和技术难易程度分为四类管理:(一)放射治疗;(二)核医学;(三)介入放射学;(四)X射线影像诊断 。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与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相适应的条件 , 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以下简称放射诊疗许可) 。第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放射防护、安全与放射诊疗质量符合有关规定、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六条 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经核准登记的医学影像科诊疗科目;(二)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放射诊疗场所和配套设施;(三)具有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 , 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四)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物、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五)具有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第七条 医疗机构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分别具有下列人员:(一)开展放射治疗工作的,应当具有:1.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放射肿瘤医师;2.病理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人员;3.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学物理人员;4.放射治疗技师和维修人员 。(二)开展核医学工作的,应当具有:1.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核医学医师;2.病理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人员;3.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技术人员或核医学技师 。(三)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应当具有:1.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放射影像医师;2.放射影像技师;3.相关内、外科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应当具有专业的放射影像医师 。第八条 医疗机构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分别具有下列设备:(一)开展放射治疗工作的 , 至少有1台远距离放射治疗装置,并具有模拟定位设备和相应的治疗计划系统等设备;(二)开展核医学工作的,具有核医学设备及其他相关设备;(三)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具有带影像增强器的医用诊断X射线机、数字减影装置等设备;(四)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 , 有医用诊断X射线机或CT机等设备 。第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配备并使用安全防护装置、辐射检测仪器和个人防护用品:(一)放射治疗场所应当按照相应标准设置多重安全联锁系统、剂量监测系统、影像监控、对讲装置和固定式剂量监测报警装置;配备放疗剂量仪、剂量扫描装置和个人剂量报警仪;(二)开展核医学工作的,设有专门的放射性同位素分装、注射、储存场所,放射性废物屏蔽设备和存放场所;配备活度计、放射性表面污染监测仪;(三)介入放射学与其他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场所应当配备工作人员防护用品和受检者个人防护用品 。第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下列设备和场所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一)装有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废物的设备、容器,设有电离辐射标志;(二)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废物储存场所,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及必要的文字说明;(三)放射诊疗工作场所的入口处 , 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四)放射诊疗工作场所应当按照有关标准的要求分为控制区、监督区,在控制区进出口及其他适当位置,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和工作指示灯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设置放射诊疗项目,应当按照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的类别,分别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和设置放射诊疗项目申请:(一)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工作的,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二)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 , 向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三)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同时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的,向具有高类别审批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第十二条 新建、扩建、改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 , 医疗机构应当在建设项目施工前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申请进行建设项目卫生审查 。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质子治疗、重离子治疗、带回旋加速器的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诊断等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卫生部指定的放射卫生技术机构出具的预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预评价报告之日起30日内 , 作出审核决定 。经审核符合国家相关卫生标准和要求的 , 方可施工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在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资料,申请进行卫生验收:(一)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申请;(二)建设项目卫生审查资料;(三)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四)放射诊疗建设项目验收报告 。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质子治疗、重离子治疗、带回旋加速器的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诊断等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应当提交卫生部指定的放射卫生技术机构出具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和设备性能检测报告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在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前,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放射诊疗许可申请:(一)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三)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四)放射诊疗设备清单;(五)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应当即时受理;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资料或者不予受理的理由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对合格的予以批准,发给《放射诊疗许可证》;不予批准的 , 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放射诊疗许可证》的格式由卫生部统一规定(见附件)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后,到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执业登记部门办理相应诊疗科目登记手续 。执业登记部门应根据许可情况,将医学影像科核准到二级诊疗科目 。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或未进行诊疗科目登记的 , 不得开展放射诊疗工作 。第十七条 《放射诊疗许可证》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校验,申请校验时应当提交本周期有关放射诊疗设备性能与辐射工作场所的检测报告、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健康监护资料和工作开展情况报告 。医疗机构变更放射诊疗项目的,应当向放射诊疗许可批准机关提出许可变更申请,并提交变更许可项目名称、放射防护评价报告等资料;同时向卫生行政执业登记部门提出诊疗科目变更申请 , 提交变更登记项目及变更理由等资料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审查决定 。未经批准不得变更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原批准部门注销放射诊疗许可,并登记存档,予以公告:(一)医疗机构申请注销的;(二)逾期不申请校验或者擅自变更放射诊疗科目的;(三)校验或者办理变更时不符合相关要求,且逾期不改进或者改进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四)歇业或者停止诊疗科目连续1年以上的;(五)被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配备专(兼)职的管理人员,负责放射诊疗工作的质量保证和安全防护 。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制定并落实放射诊疗和放射防护管理制度;(二)定期组织对放射诊疗工作场所、设备和人员进行放射防护检测、监测和检查;(三)组织本机构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接受专业技术、放射防护知识及有关规定的培训和健康检查;(四)制定放射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五)记录本机构发生的放射事件并及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的放射诊疗设备和检测仪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新安装、维修或更换重要部件后的设备,应当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对其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启用;(二)定期进行稳定性检测、校正和维护保养,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每年至少进行1次状态检测;(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验或者校准用于放射防护和质量控制的检测仪表;(四)放射诊疗设备及其相关设备的技术指标和安全、防护性能 , 应当符合有关标准与要求 。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不得购置、使用、转让和出租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放射诊疗工作场所、放射性同位素储存场所和防护设施进行放射防护检测,保证辐射水平符合有关规定或者标准 。放射性同位素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同库储存;储存场所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泄漏等措施,并安装必要的报警装置 。放射性同位素储存场所应当有专人负责,有完善的存入、领取、归还登记和检查的制度,做到交接严格,检查及时,账目清楚,账物相符,记录资料完整 。第二十二条 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戴个人剂量计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健康检查 , 定期进行专业及防护知识培训,并分别建立个人剂量、职业健康管理和教育培训档案 。第二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与本单位从事的放射诊疗项目相适应的质量保证方案,遵守质量保证监测规范 。第二十五条 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对患者和受检者进行医疗照射时,应当遵守医疗照射正当化和放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 , 有明确的医疗目的 , 严格控制受照剂量;对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进行屏蔽防护,并事先告知患者和受检者辐射对健康的影响 。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在实施放射诊断检查前应当对不同检查方法进行利弊分析,在保证诊断效果的前提下,优先采用对人体健康影响较小的诊断技术 。实施检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严格执行检查资料的登记、保存、提取和借阅制度,不得因资料管理、受检者转诊等原因使受检者接受不必要的重复照射;(二)不得将核素显像检查和X射线胸部检查列入对婴幼儿及少年儿童体检的常规检查项目;(三)对育龄妇女腹部或骨盆进行核素显像检查或X射线检查前 , 应问明是否怀孕;非特殊需要,对受孕后8至15周的育龄妇女,不得进行下腹部放射影像检查;(四)应当尽量以胸部X射线摄影代替胸部荧光透视检查;(五)实施放射性药物给药和X射线照射操作时,应当禁止非受检者进入操作现?。灰蚧颊卟∏樾枰渌嗽迸慵焓保Φ倍耘慵煺卟扇》阑ご胧?。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使用放射影像技术进行健康普查的,应当经过充分论证,制定周密的普查方案,采取严格的质量控制措施 。使用便携式X射线机进行群体透视检查,应当报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进行放射影像健康普查,应当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放射影像健康普查 , 应当报卫生部批准 。第二十八条 开展放射治疗的医疗机构,在对患者实施放射治疗前,应当进行影像学、病理学及其他相关检查,严格掌握放射治疗的适应证 。对确需进行放射治疗的,应当制定科学的治疗计划,并按照下列要求实施:(一)对体外远距离放射治疗,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在进入治疗室前,应首先检查操作控制台的源位显示 , 确认放射线束或放射源处于关闭位时,方可进入;(二)对近距离放射治疗,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当使用专用工具拿取放射源,不得徒手操作;对接受敷贴治疗的患者采取安全护理,防止放射源被患者带走或丢失;(三)在实施永久性籽粒插植治疗时,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随时清点所使用的放射性籽粒,防止在操作过程中遗失;放射性籽粒植入后,必须进行医学影像学检查 , 确认植入部位和放射性籽粒的数量;(四)治疗过程中 , 治疗现场至少应有2名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并密切注视治疗装置的显示及病人情况,及时解决治疗中出现的问题;严禁其他无关人员进入治疗场所;(五)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放射治疗操作规范、规程实施照射;不得擅自修改治疗计划;(六)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当验证治疗计划的执行情况,发现偏离计划现象时,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本科室负责人或者本机构负责医疗质量控制的部门报告 。第二十九条 开展核医学诊疗的医疗机构 , 应当遵守相应的操作规范、规程 , 防止放射性同位素污染人体、设备、工作场所和环境;按照有关标准的规定对接受体内放射性药物诊治的患者进行控制 , 避免其他患者和公众受到超过允许水平的照射 。第三十条 核医学诊疗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废液及患者的放射性排出物应当单独收集,与其他废物、废液分开存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防范和处置放射事件的应急预案;发生放射事件后应当立即采取有效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防止事件的扩大和蔓延 。第三十二条 医疗机构发生下列放射事件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如实记录,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一)诊断放射性药物实际用量偏离处方剂量50%以上的;(二)放射治疗实际照射剂量偏离处方剂量25%以上的;(三)人员误照或误用放射性药物的;(四)放射性同位素丢失、被盗和污染的;(五)设备故障或人为失误引起的其他放射事件 。第三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本机构放射诊疗工作的管理,定期检查放射诊疗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等制度的落实情况,保证放射诊疗的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检查内容包括:(一)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等情况;(二)放射诊疗规章制度和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等制度的落实情况;(三)健康监护制度和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四)放射事件调查处理和报告情况 。第三十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的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被检查的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阻碍、隐瞒 。第三十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的执法人员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授权实施检查、检测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检查时,应当保守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三十七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建立健全对执法人员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三十八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二)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的;(三) 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 。第三十九条 医疗机构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四十条 医疗机构违反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有关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一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 购置、使用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的;(二) 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人防护用品的;(三) 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进行检测和检查的;(四) 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的;(五) 发生放射事件并造成人员健康严重损害的;(六) 发生放射事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七) 违反本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对不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的,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放射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放射治疗:是指利用电离辐射的生物效应治疗肿瘤等疾病的技术 。核医学:是指利用放射性同位素诊断或治疗疾病或进行医学研究的技术 。介入放射学:是指在医学影像系统监视引导下,经皮针穿刺或引入导管做抽吸注射、引流或对管腔、血管等做成型、灌注、栓塞等,以诊断与治疗疾病的技术 。X射线影像诊断:是指利用X射线的穿透等性质取得人体内器官与组织的影像信息以诊断疾病的技术 。第四十四条 已开展放射诊疗项目的医疗机构应当于2006年9月1日前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并重新核定医学影像科诊疗科目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2001年10月23日发布的《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放射诊疗许可证正本及副本(略)2.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略)
对一个40来岁的人说介入治疗好还是直接手术好建议多问几家大型、专业的医院 。
听医嘱,毕竟人家是专业人士 。
放射职业照射种类代码中,超声科应该归属于2A诊断放射学 , 还是属于2E介入放射学,或者其他放射种类,不是放射工作,超声不是电离辐射,不属职业照射 。
医学包括哪些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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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础医学主要研究人体的健康与疾病的本质及其规律等,涉及生物学、解剖学、病理学、生理学、药理学等多个学科,进行人体疾病的诊断与治疗等 。例如:医院的医生对患者疾病进行初步诊断和用药,体检科医生对体检者进行身体健康检查等 。2、临床医学主要研究基础医学、临床医学、全科医学、疾病诊疗等方面的基本知识和技能,在城乡、农村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疾病临床诊断与治疗等 。例如:感冒、发烧、外伤等基本疾病的诊断与治疗,传染病和流行性疾病的预防控制,心梗、血栓等危急重症的急救等 。3、口腔医学主要研究口腔及颌面部疾病的诊断、治疗、预防等方面的基本知识和技能,进行口腔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修复和预防保健等 。例如:口腔内龋齿的充填,智齿的拔除,假牙的种植,牙齿的矫正,口腔溃疡、牙周炎等口腔疾病的诊疗等 。4、中医学,该专业培养适应中国医药卫生事业现代化发展需要,德、智、体全面发展,系统掌握中医学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具备较强的中医临床思维和实践能力,具有一定创新能力,视野宽、基础厚、能力强的高层次研究应用型中医学人才 。5、针灸推拿学主要研究中医学、中药学和针灸、推拿医疗技术等方面的基本知识和技能 , 运用针疗、艾灸、推拿等中医技法进行人体的调理、疾病的治疗等 。例如:艾灸理气血、调经络,推拿按摩穴位缓解疲劳、舒筋活络,拔火罐活血行气、散寒除湿等 。
卫生院已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该卫生院未配备放射防护用品,该如何处理吊销放射诊疗许可证因为取得许可证的前提之一是配备防护用品 。没有说明在申报许可证时弄虚作假
甘肃省卫生计委要求对放射防护及设备登陆重点对开展放射诊疗医疗卫生机构的放射诊疗许可,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防护工作制度的制定落实 , 放射防护设施、设备的建设、使用,放射诊疗的安全质量保证、放射工作人员的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及培训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重点查处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1.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
2.未对新建、改建、扩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与卫生审查及竣工验收,重点检查2014-2015年度医疗机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放射卫生)制度的落实情况 。
3.未按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性能、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进行检测;
4.未按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放射卫生知识培训、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
5.未按规定为放射工作人员和受检者配备和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
对本专项检查中发现以往已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但目前已无法满足许可条件要求的,应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满仍未能达到要求的,要坚决吊销其《放射诊疗许可证》;对于仍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督促医疗机构限期整改,年内必须达到许可条件,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后开展工作 。
(二)工作方法
专项整治工作采取机构自查与卫生监督检查相结合,资料审查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
四、实施步骤
放射诊疗专项整治工作分为三个阶段实施 。
(一)第一阶段(2015年3月)为自查自纠阶段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依据职责,摸清底数,对放射诊疗卫生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查漏补缺;各放射诊疗机构要根据要求,对本机构的放射诊疗工作认真自查,对于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解决 。
(二)第二阶段(2015年5月)为监督检查阶段 。各地按照分级分类管理原则对辖区内放射诊疗机构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对医疗机构存在的重大违法行为,省级卫生监督机构将全程督办 , 对大案、要案通报全省 。
(三)第三阶段(2015年9月)为总结验收阶段 。各市州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组织对所辖县(市、区)专项整治工作的督导检查 。省卫生计生委将组织督查组对各地整治工作进行抽查,实地检查部分市、县放射诊疗机构 。各地要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细致的总结,探索行之有效的放射卫生监管机制 。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做好专项整治工作的部署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医疗卫生机构放射诊疗监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 。要以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 , 加强领导,精心部署,周密安排,实现放射诊疗专项整治工作目标 。
(二)突出重点,狠抓专项整治工作的落实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根据本方案确定的检查内容,认真抓好落实 。要结合本地实际,着力解决放射诊疗卫生防护与质量保证问题 , 确保放射诊疗安全 。
(三)落实责任 , 认真开展自查自纠 。各级各类放射诊疗机构要落实放射诊疗质量和卫生防护主体责任,切实加强放射诊疗质量和卫生防护工作 。要建立放射诊疗管理机构,配备专业管理人员 , 健全管理制度,完善质量保证与卫生防护管理机制 。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对卫生监督机构提出的问题要逐条按时整改,杜绝放射事故发生,确保公众和放射工作人员健康与安全 。
(四)严格执法 , 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要严格依照《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相关规定 , 加强日常监督执法,积极落实专项整治措施,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
某医疗机构未及时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开展x线诊疗活动,请问这一行为合法吗不合法 。
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开展放射诊疗工作,违反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
医院用作伪选址,骗得环评办理,审批《放射诊疗许可证》实际离居民区只有5米 。现在该怎么办?到环保部门投诉 , 如果你反应的情况属实,可以对它进行处罚
防护服有具体保质期吗?防护服一般会有使用寿命,像阻燃防护服,因为阻燃面料都有耐洗性,正常耐洗50次,之后的阻燃性能会慢慢下降 。如果是防酸防护服 , 耐洗次数大概只有10次,所以说,防护服会有保质期或者说是使用寿命 。
防辐射服有保质期吗不知道您的防辐射服是什么面料的?如果是那种不能洗的涂层的防辐射服的话,就是不拆包装,一定时间里它也会洋化 , 会失去防辐射效果的 。
补充:如果是这种可以洗的话 , 不拆包装在1-3年内是不会影响其防辐射效果的 。因为这种是用第三代面料生产的 , 这种第三代面料是采用金属纤维与纯棉纤维混坊工艺 , 也就是把金属抽成细丝,在面料内部形成网状结构,其优点是秀气性好、可洗涤,屏蔽效果不会降底,对人体元任何副作用,适合长时间穿着 。这种面料是目前防辐射面料当中最先进的 。
防辐射服有保质期吗?一件防辐射服大概能穿多久只要是金属长期在空气中就容易被氧化,防辐射服里面正是含有由金属织成的金属网,虽然防辐射服在制作上采用了比较好的抗氧化技术,但长期穿着暴露在空气里,还是会逐渐氧化的,因此防辐射服是有一定的保质期的,尤其是银纤维的防辐射服,因为银极其容易发生氧化,时间一长就容易出现发黄,防辐射效果也会受损 。
普通的防辐射服由于抗氧化技术低于大品牌公司,因此通常普通防辐射服的保质期比大品牌的防辐射服要短,一般是15个月左右 , 而大品牌的防辐射服保质期则相对长,如婧麒品牌防辐射服的保质期在20个月 。1
防辐射服有效期是多长时间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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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辐射服没有有效期,如果经常洗涤护理不当,金属丝容易折断 , 会影响使用效果 。防辐射服是利用服装内金属纤维构成的环路产生感生电流,由感生电流产生反向电磁场进行屏蔽 。金属良导体可以反射电磁波,即当金属网孔径小于电磁波波长(波长=光速/频率)1/4时,则电磁波不能透过金属网 。市面上所有的孕妇防辐射服均是采用这种原理制成,面料中含有导电金属纤维或导电银纤维,其中金属纤维指的是不锈钢金属纤维,银纤维指的是将纳米银离子渗透到锦纶纤维中形成的一种复合纤维,两种纤维均具有良好的导电性,所以可以起到屏蔽电磁波的作用 。所以经常洗涤,或者保养不当会造成金属丝折断,影响效果,不建议再穿 。扩展资料:清洗方法防辐射服分多种面料,其中金属纤维混纺面料、半银纤维混纺面料、全银纤维针织面料以及多离子面料可以洗涤 。金属涂层面料、银纤维涂层面料均不可直接洗涤 。防辐射服洗涤不同于普通衣服 , 有一些注意事项,按照正确的洗涤方法使用,可延长防辐射服的使用期限 。1.为避免屏蔽纤维腐蚀,应使用中性洗涤液洗涤 。2.洗涤水温<40℃,因自来水含有氯,建议使用纯净水或者凉开水洗涤 。3.洗涤时不可漂白 , 或使用含漂白成分的洗涤产品 。4.不可机洗 。5.不能甩干,应悬挂晾干 。6.蒸汽熨斗熨烫,切勿使用电熨斗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_防辐射服
核辐射防护服的核辐射防护服EHS急先锋防护服认为认识核辐射防护服首先要知道关键辐射方面的伤害是为什么 。才能选择到最适合自己的防护服,核辐射防护服的品种也是可以细分成不同产品的 , 用处什么的都不一样,材质以及功能都有不同 。主要看你作业场景是怎样的,再根据作业场景来选择!EHS急先锋下面将辐射分类危害做详细说明:
电磁辐射的分类和危害
交流电路向周围空间放射电磁能,形成交流电磁场 , 交变的电磁场以一定速度在空间传播的过程称电磁辐射 。
电磁辐射包括非电离辐射和电离辐射两大类 。非电离辐射通常指无线电波、红外线、可见光线、紫外线等;电离辐射是在通过物质时能引起物质电离的一切辐射的总称,它包括电磁波中的X射线及a、p、Y射线等 。电磁辐射对人体的危害主要为:
非电离辐射对人体的危害
1.无线电 。较强大的无线电波对人体的主要影响是神经衰弱症候群 , 表现为头昏、失眠多梦、记忆力衰退、心悸、乏力、情绪不稳定等症状 。它对人体影响程度取决于磁场场强、频率、作用时间长短以及作业人员身体状况 。人一旦脱离电磁场作用 , 其症状将会逐渐缓解以至消除 。
2.微波 。微波对人体危害比中短波严重,其危害程度同样与场强、距离及照射时间等因素有关 。人体各部位的组织器官对微波的敏感性不同,其中以眼睛最为敏感;最易受伤害的是神经系统和心血管系统 。微波对人体的危害具有累积效应 。
3.红外线 。红外线能引发眼睛白内障、灼伤视网膜 。其影响在电气焊、熔吹玻璃、炼钢等作业工人中多有发生 。
4.紫外线 。紫外线可引起急性角膜炎和皮肤红斑反应 , 电气焊作业人员因此而患电光性眼炎 。
5.激光 。激光能烧伤生物组织 , 如灼伤视网膜及皮肤等 。
电离辐射对人体的危害
人体在短时间内受到大剂量电离辐射会引起急性放射病 。长时间受超剂量照射将引起全身性疾病,出现头昏、乏力、食欲消退、脱发等神经衰弱症候群 。受大剂量照射,不仅当时机体产生病变,而且照射停止后还会产生远期效应或遗传效应,如诱发癌症、后代患小儿痴呆症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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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辐射防护服装生产资质在哪个部门办理核辐射防护服装属于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需要办理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服装)的生产许可证 ,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有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覆盖申报的产品;
2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
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
4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5 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6 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
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提交申请材料至县级或市级质监局许可办 , 材料审查----受理----型式试验----现场审核----现场审核通
过--抽样---样品检测合格---现场整改通过---审定发证专业生产许可证
面对中子弹发出的核辐射应该怎么去防护?几厘米的水层可衰减一半辐射:虽然中子弹所发出的核辐射来无影、去无踪,而且看不见、摸不着、听不到、闻不出 , 但这并不意味着人们面对中子弹只有束手无策、坐以待毙 。从防护原理上讲 , 如水、木材、聚乙烯塑料等都能较好地慢化并吸收中子 。例如,把铅加入含氢的聚合材料中,就可以增加防护能力 。另外,在含氢的聚合材料中加入硼,就可以部分阻挡辐射,从而减少对人的伤害 。各种物质对核辐射都有一定的衰减作用 。例如,4-6厘米厚的水就可以将中子的辐射强度衰减到一半;1米厚的土壤就能使核辐射衰减2个数量级 。在一次核试验中,有一个钢筋混凝土工事,复土厚2.5米 , 混凝土厚0.3米,地面早期核辐射剂量达56000拉德,工事内的剂量仅0.29拉德 。因此,只要构筑一定的工事进行适当的防护,人体受到中子弹辐射的危害将会大大减少 。在一些紧急情况下,当发现中子弹的闪光后,暴露的人员应迅速进入工事 , 或利用地形地物如沟谷、崖壁、涵洞等进行遮蔽 。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吸收的剂量 。当然,一旦得了放射?。褂Ω眉霸缃兄瘟?。那么,对于那些英勇作战的坦克兵 , 又怎样进行防护呢·因为当他们发现中子弹爆炸后,不可能有时间走出坦克外进行躲避 。难道就让他们如本文开始所描述的那样痛苦地牺牲在自己的岗位上吗 。答案当然是否定的 。装甲车的涂层防护:人们针对中子弹的特点,在坦克内部镶上一层特殊的衬里,或在装甲中间加上特殊的夹层 。据报道,4厘米厚的涂层就可以使坦克的防护能力提高到原来的4倍 。当然,即使采用了上述措施,也难以将中子弹的辐射杀伤降低到原子弹的水平 。
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产品卫生管理办法的第二章 检 测第五条 生产单位首次生产放射防护器材或者含放射性产品的,应当进行检测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 应当进行重新检测:(一)已连续生产两年的产品;(二)进口的每批产品;(三)停产逾一年再投产的产品;(四)设计、生产工艺和原料配比有改变的产品 。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符合有关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产品,不得生产、销售、进口与使用 。第六条 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和卫生要求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检测报告除具备基本的内容外 , 还应当有检测依据、检测结果和检测结论 。第七条 经检测符合有关标准及卫生要求的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产品,由检测机构出具卫生部统一印制的《检测报告单》一式四份,交送检单位两份 , 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一份,存档一份 。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监督检查结果或者检测机构报送的《检测报告单》发布公告 。第八条 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产品经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在出厂及销售时 , 应当附有产品标签、说明书等资料 。进口产品应当使用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 。标签应当标明下列内容:(一)产品名称、型号;(二)生产企业名称及其地址;(三)检测单位名称及检测日期 。个人防护用品的标签还应当标明铅当量 。使用说明书应当同时载明防护性能、适用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 。进口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产品还应当标明生产国家(地区)名称 , 国内代理商名称与地址 。第九条 卫生部对放射防护器材检测机构、含放射性产品检测机构进行资质认证 。资质认证的日常工作由卫生部指定的国家放射防护机构负责 。对取得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由卫生部予以公告 。取得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应当在认证的范围内开展检测工作 。
新卫生法是什么卫生法律法规目录
(截止至2006年6月)
一、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二、行政法规
1、传染病防治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艾滋病监测管理的若干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办法
2、放射卫生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3、公共场所卫生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4、妇幼保健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妇幼卫生工作条例
5、医政卫生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
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中药品种保护条例
农村助产人员管理条例(试行)
精神药品管理办法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
麻醉药品管理办法
6、职业卫生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
7、学校卫生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8、化妆品卫生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9、食品卫生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
三、部门规章
1、传染病防治
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尸体解剖查验规定
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
医务人员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防护工作指导原则(试行)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规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监测报告实施方案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
鼠疫地区猎捕和处理旱獭卫生管理办法
预防用生物制品生产供应管理办法
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
性病防治管理办法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艾滋病防治条例
2、妇幼保健
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
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管理办法
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
3、职业卫生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深海石油作业职业卫生管理办法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
4、医政监督管理
血站管理办法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
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
处方管理办法(试行)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
医疗气功知识与技能考试暂行办法
医疗事业单位年薪制暂行办法
医疗机构实行价格公示的规定
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的规定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
絮用纤维制品禁止使用原料管理办法(试行)
美容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试行)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
医疗服务项目成本分摊测算办法(试行)
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
卫生部关于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暂行规定
关于印发《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
医院感染诊断标准(试行)
血站基本标准
单采血浆站基本标准
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
中医药继续教育登记办法(试行)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暂行办法
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
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
脐带造血干细胞库管理办法(试行)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
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应用管理暂行办法
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
灾害事故医疗救援工作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
首批淘汰三十五项临床检验项目、方法的规定
卫生部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通知
5、公共场所卫生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6、生活饮用水卫生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7、放射卫生
核反应堆乏燃料道路运输管理暂行规定
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产品卫生管理办法
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
放射事故管理规定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
放射治疗卫生防护与质量保证管理规定
核事故医学应急管理规定
核设施放射卫生防护管理规定
8、消毒监督管理
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
消毒管理办法
9、学校卫生
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
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监督办法
10、综合类
关于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
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
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
卫生监督制、着装管理规定
卫生部关于援外医疗工作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全国卫生信息化发展规划纲要2003-2010年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
卫生部决定废止和失效的卫生部令目录
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国民体质监测工作规定
卫生部业务主管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
卫生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
卫生部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管理办法
卫生部卫生立法工作管理办法
全国卫生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
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卫生监督员管理办法
全国卫生系统荣誉称号暂行规定
11、科技教育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毒的毒种保存、使用和感染动物模型的暂行管理办法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毒研究实验室暂行管理办法
中医药国际科技学术会议与展览管理细则
中医药继续教育规定
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管理暂行规定
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
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
中医药科研实验记录规定
12、化装品卫生
卫生部关于修改《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的通知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
13、食品卫生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废弃食用油脂管理的规定
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
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
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
食品卫生监督程序
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
辐照食品卫生管理办法
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
保健食品管理办法
陶瓷食具容器卫生管理办法
铝制食具容器卫生管理办法
食品罐头内壁环氧酚醛涂料卫生管理办法
搪瓷食具容器卫生管理办法
食品容器内壁涂料卫生管理办法
防止黄曲霉毒素污染食品卫生管理办法
食品用橡胶制品卫生管理办法
食品包装用原纸卫生管理办法
食品用塑料制品及原材料卫生管理办法
蛋与蛋制品卫生管理办法
茶叶卫生管理办法
调味品卫生管理办法
水产品卫生管理办法
蜂蜜卫生管理办法
豆制品、酱腌菜卫生管理办法
食用氢化油及其制品卫生管理办法
酒类卫生管理办法
粮食卫生管理办法
冷饮食品卫生管理办法
食用植物油卫生管理办法
肉与肉制品卫生管理办法
糖果卫生管理办法
食糖卫生管理办法
新资源食品卫生管理办法
四、部分规范
[综合类]
[职业卫生]
[医政监督管理]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医药服务管理基本规范
乡镇卫生院中医药服务管理基本规范
中医医院信息化建设基本规范(试行)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
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规范(试行)
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设置管理规范(试行)
临床输血技术规范
[消毒监督管理]
医疗机构口腔诊疗器械消毒技术操作规范
内镜清洗消毒机消毒效果检验技术规范(试行)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
[食品卫生]
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
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标示管理规范
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审查方法和评价准则
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规范
食品企业HACCP实施指南
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卫生规范
[生活饮用水卫生]
生活饮用水检验规范
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
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
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评价规范
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卫生安全评价规范
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
[科技教育]
[公共场所卫生]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
[放射卫生]
辐射损伤医学处理规范
[传染病防治]
国家救灾防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管理规范
全国艾滋病监测工作规范
五、国家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
法规规章备案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谁能告诉我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实施时间,我剩余的积分全部奉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1995.10.3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1989.3.6)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1989.10.24
法规规章备案条例(2001.12.14)
适用于职业卫生的法律/法规【放射防护用品】适用于职业卫生的法律/法规 , 有以下法律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
3、《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
4、《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5、《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在一国之内同一法域之中,法律体系呈现出纵横交错的特征 。在单一制的国家结构中,为了维持法律体系的内在统一,不但各种法律部门在横向上要相互衔接 , 而且各种法律渊源在纵向上要保持协调 。
放射卫生工作防护管理办法有没有改动卫生部关于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失效]
【发布部门】 卫生部(已撤销)【发文字号】 卫生部令第17号
【发布日期】 2001.10.23【实施日期】 2002.07.01
【时效性】 失效【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卫生防疫检疫
【失效依据】
本篇法规已被《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发布日期:2006年1月24日 实施日期:2006年3月1日)废止
【法宝提示】 本篇法规的变更情况请参考: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全文】【法宝引证码】 CLI.4.38296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ǖ?7号)
(法宝联想:行政法规约1篇 部门规章约9篇 地方法规规章约33篇 案例与裁判文书约1篇 )
《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已于2001年8月11日经第6次部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 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
2001年10月23日
卫生部关于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 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使用、销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放射工作单位) 。
第三条 卫生部主管全国放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的放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
(法宝联想:地方法规规章约2篇 )
第四条 国家对放射工作实行卫生许可制度 。
第二章 卫生许可
第五条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放射工作的卫生许可,并根据本办法制定卫生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办法 。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严格执行许可程序和要求,建立并完善许可档案 。卫生许可证由卫生部统一规定 。
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放射工作场所(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放射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产 。
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进行建设项目放射防护设施设计 , 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审查,提交下列资料;经审查同意 , 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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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高)能加速器、进口放射治疗装置、γ辐照加工装置等大型辐射装置的建设项目 , 应当提交由国家级检测机构出具的放射防护评价报告书审查意见 。
(法宝联想:部门规章约1篇 地方法规规章约1篇 )
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进行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 , 应当进行放射防护设施防护效果评价,并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验收,提交下列资料;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或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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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高)能加速器、进口放射治疗装置、γ辐照加工装置等大型辐射装置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交由国家级检测机构出具的放射防护效果评价审查意见 。
(法宝联想:部门规章约1篇 地方法规规章约1篇 )
第九条 从事生产、使用、销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工作必须取得卫生许可;未经卫生许可、登记的,不得从事放射工作 。
第十条 申办卫生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相应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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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ㄋ模┓派涔ぷ鞒∷吧枋⑸璞阜瞎矣泄乇曜己头派浞阑ひ螅?br> ?。ㄎ澹┯斜匾姆派浞阑ご胧┖头阑ぜ觳庖瞧魃璞福?br> ?。┐邮路派涔ぷ鞯娜嗽本】导觳椤⒎派浞阑ぷㄒ抵逗拖喙胤ü嬷杜嘌岛细? ,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
?。ㄆ撸┥柚梅派浞阑す芾砘够蛘咦橹?配备专职或兼职放射防护管理人员;
?。ò耍┙⒔∪派浞阑ぴ鹑沃坪头派浞阑す嬲轮贫龋?br> ?。ň牛┓戏派湮郎ü妗⒐嬲鹿娑ǖ钠渌?。
第十一条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卫生许可申请之日起七日内 , 书面做出受理、不受理或者限期补充有关资料的决定 。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审查,对合格的予以批准,并发放卫生许可证;对不合格的,出具卫生审查意见书 。
第十二条 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单位取得卫生许可证后 , 应当于三十日内到当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放射工作登记,逾期不办理放射工作登记的,卫生许可证自动失效 。
第十三条 卫生许可证每二年复验一次 。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在规定复验期限前三十日,向原发证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经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放射防护检测评价资料,原发证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复验 , 符合要求的,予以验证;不符合要求的,出具复验意见书 。
第十四条 放射工作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地址、场所、生产工艺流程、原材料或者卫生许可证规定的项目的,应当在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发证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有关资料 。原发证部门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审查决定 。
放射防护的基本方法有哪些?为了达到防护目的,按照荆量限制的基本原则,减小各类人员的内、外照射剂盆.应采取的方法有:
(1)控制辐射源的质与量,是根治放射损害的方法 。在不影响应用效果的前提下,应尽最减小辐射源的强度、能最和毒性 。
(2)减少照射时间 。外照射的总剂里与总照射时间成正比. 因此必须尽最减少受照射时间 。可采取减少不必要停留时间、轮换作业、提高操作技术等措施,减少个体受照射时间 。
(3)加强屏蔽防护.在放射源与人员之间设置防护屏,吸收或减弱射线的能t.
(4)距离防护 。点状放射源的剂盆与距离平方成反比,操作中应尽可能远离放射源.切忌直接用手持放射谏.
(5)围封隔离.对于开放源及其作业场必须采取“封锁隔离”的方法,把开放源控制在有限空间,防止向环境中扩散 。
(6)除污保洁 。操作开放型放射源.使用开放型放射性元家时,要随时清除工作环境介质的污染 。监侧污染水平,控制向周圈环境的大最扩散 。
辐射防护的方法有哪些为了达到防护目的,按照荆量限制的基本原则,减小各类人员的内、外照射剂盆.应采取的方法有:
(1)控制辐射源的质与量,是根治放射损害的方法 。在不影响应用效果的前提下,应尽最减小辐射源的强度、能最和毒性 。
(2)减少照射时间 。外照射的总剂里与总照射时间成正比. 因此必须尽最减少受照射时间 。可采取减少不必要停留时间、轮换作业、提高操作技术等措施 , 减少个体受照射时间 。
(3)加强屏蔽防护.在放射源与人员之间设置防护屏,吸收或减弱射线的能t.
(4)距离防护 。点状放射源的剂盆与距离平方成反比,操作中应尽可能远离放射源.切忌直接用手持放射谏.
(5)围封隔离.对于开放源及其作业场必须采取“封锁隔离”的方法,把开放源控制在有限空间,防止向环境中扩散 。
(6)除污保洁 。操作开放型放射源.使用开放型放射性元家时,要随时清除工作环境介质的污染 。监侧污染水平,控制向周圈环境的大最扩散 。
辐射防护的方法有哪些一、时间防护
对于相同条件下的照射,人体接受的剂量与照射的时间成正比 。因此减少接受照射的时间,就可以明显减少吸收剂量 。
二、距离防护
对于点源,如果不考虑介质的散射和吸收,它在相同方位角的周围空间所产生的直接照射剂量与距离的平方成反比 。实际上,只要不是在真空中,介质的散射和吸收总是存在的,因此直接照射剂量随着与源的距离的增加而迅速减少 。在非点源和存在散射照射的条件下,近距离的情况比较复杂;对于距离较远的地点 , 其所受的剂量也随着距离的增加而迅速减少 。
三、物质屏蔽
射线与物质发生作用,可以被吸收和散射,即物质对射线有屏蔽作用 。对于不同的射线,其屏蔽方法是不同的 。对于r射线和x射线,用原子序数高的物质(如铅)效果较好;对β射线则先用低原子序数的材料(如有机玻璃);对于a射线的屏蔽很容易,在体外,它基本上不会对人体造成危害 , 但它的内照射危害特别严重 。
对于外照射来说,可以通过三种途径减少外照射:(1)远 离放射源 。离放射源距离越远,人体吸收的剂量就越少 。(2) 减少受照射时间 。受照射时间减少一半,照射剂量也会减少 一半 。(3)利用屏蔽物质防护 。射线在通过物质时,能量会减 少 , 所以在放射源与人体之间加装屏蔽物能起到防护作用 。铅的屏蔽作用最好,水、铁、水泥、砖、石头等也较常用 。对于内照射防护来说 , 为了防止放射性微尘的吸入,应尽量减少扬尘,或者可通过改变路线、浇湿地面等减少扬 尘 。戴口罩也可以防止吸人微尘,其阻止放射性微尘 。
辐射防护有什么基本措施?1、缩短接触污染物的时间;2、防止表面受污染;3、防止吸入带有放射性物质的空气;4、以及防止进食受放射性物质污染的食物及饮用受污染的食水 。辐射辐射指的是由场源出的电磁能量中一部分脱离场源向远处传播,而后再返回场源的现象,能量以电磁波或粒子(如阿尔法粒子、贝塔粒子等)的形式向外扩散 。
《放射防护规定》的具体内容是什么?《放射防护规定》 于1974年4月27日 发布 , 现已失效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具体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场所、人员的安全和防护,废旧放射源与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的管理以及豁免管理等相关活动 。
第三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辐射安全和防护工作负责,并依法对其造成的放射性危害承担责任 。
放射源的应用所需放射源活度:辐照加工>探伤>医疗,辐照加工一般为几万几十万,甚至百万居里的一类放射源 。五类放射源可用于核子仪器,实验室分析仪器,一般为可豁免源
Ⅰ类放射源包括哪些一、放射源分类原则
参照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有关规定,按照放射源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危害程度,从高到低将放射源分为Ⅰ、Ⅱ、Ⅲ、Ⅳ、Ⅴ类,V类源的下限活度值为该种核素的豁免活度 。
(一)Ⅰ类放射源为极高危险源 。没有防护情况下,接触这类源几分钟到1小时就可致人死亡;
(二)Ⅱ类放射源为高危险源 。没有防护情况下,接触这类源几小时至几天可致人死亡;
(三)Ⅲ类放射源为危险源 。没有防护情况下,接触这类源几小时就可对人造成永久性损伤,接触几天至几周也可致人死亡;
(四)Ⅳ类放射源为低危险源 。基本不会对人造成永久性损伤,但对长时间、近距离接触这些放射源的人可能造成可恢复的临时性损伤;
(五)Ⅴ类放射源为极低危险源 。不会对人造成永久性损伤 。
二、放射源分类表
常用不同核素的64种放射源按下列表进行分类 。
放 射 源 分 类 表
注:1.Am-241用于固定式烟雾报警器时的豁免值为1×105贝可 。
2.核素份额不明的混合源,按其危险度最大的核素分类,其总活度视为该核素的活度 。
三、非密封源分类
上述放射源分类原则对非密封源适用 。
非密封源工作场所按放射性核素日等效最大操作量分为甲、乙、丙三级,具体分级标准见《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标准》(GB 18871-2002) 。
甲级非密封源工作场所的安全管理参照Ⅰ类放射源 。
乙级和丙级非密封源工作场所的安全管理参照Ⅱ、Ⅲ类放射源 。
什么是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要求是什么?

文章插图
劳动防护用品是为了保护工人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而发给劳动者个人使用的防护用品,用于防护有灼伤、烫伤或者容易发生机械外伤等危险的操作 。在强烈辅射热或者低温条件下的操作 , 散放毒性、刺激性、感染性物质或者大量粉尘的操作以及经常使衣服腐蚀、潮温或者特别肮脏的操作等 , 根据具体操作过程中的不同需要 。劳动防护用品的一般要求:使用前首先做外观检查;必须在其性能范围内,不得超极限使用;不得使用未经国家指定、未经监测部门认可(国家标准)和监测不达标的产品;不得使用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保护用品 。不能随便替代,更不能以次充好;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正确使用 。扩展资料: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是保障从业人员人身安全与健康的重要措施 。为此要注意以下几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有关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制度,要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的购买、验收、保管、发放、更新、报废等环节的管理,监督并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要求佩戴和使用 。提供的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劳动防护用品 , 也不得购买、使用超过使用期限或者质量低劣的产品,确保防护用品在紧急情况下能发挥其特有的效能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劳动防护用品
职业病防护用品有哪些配备和使用要求行业资料:________
职业病防护用品配备、使用要求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部门: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职业病防护用品配备、使用要求
根据作业中接触有害因素的种类,合理选用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
一、化学性物质类
1.刺激性气体:应穿戴耐腐蚀的工作服、手套、眼镜、胶鞋和防毒口罩、半面罩、全面罩 。
2.窒息性气体:应佩带送风式防毒面具和呼吸器
3.酸、碱或强氧化剂:应佩戴橡胶手套、袖套、围裙、胶靴和防护眼镜 。
4.金属(如铅等)的烟、雾、尘等物质:应佩带符合要求的防尘口罩
二、粉尘类物质
1.敞开或有局部除尘装置的作业场所:应佩带防尘口罩 , 尽量选用与使用者脸型贴合的产品
2.狭小或密闭空间:应使用送风头盔等供气型产品 。
三、物理因素
1、高温作业:辐射热环境中应穿白帆布工作服;露天作业者应戴遮阳帽 。
2、存在噪声的作业场所:应佩带耳塞、耳罩、头盔等防噪声用品 。
3、紫外线或电焊弧光:应佩戴防护眼镜或面罩 。
四、放射性物质
使用放射性物质的工作场所或近距离x射线下操作的工作人员,应配置个人剂量报警仪,佩戴个人剂量仪;需配备的个人防护用品有铅防护手套、铅防护衣、铅眼睛、铅围脖、铅帽等 。职业病防护设施与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防护用品使用方法、性能和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使
放射源分为Ⅰ类、Ⅱ类、Ⅲ类、Ⅳ类、Ⅴ类 , 射线装置分为Ⅰ类、Ⅱ类、Ⅲ类,

文章插图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四条 国家对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实行分类管理 。根据放射源、射线装置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危害程度,从高到低将放射源分为Ⅰ类、Ⅱ类、Ⅲ类、Ⅳ类、Ⅴ类,具体分类办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将射线装置分为Ⅰ类、Ⅱ类、Ⅲ类 , 具体分类办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商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 。扩展资料:《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是为加强对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的监督管理,促进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应用,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环境制定 。经2005年8月31日国务院第104次常务会议通过,由国务院于2005年9月14日发布 , 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取得许可证 。第六条 除医疗使用Ⅰ类放射源、制备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扫描用放射性药物自用的单位外,生产放射性同位素、销售和使用Ⅰ类放射源、销售和使用Ⅰ类射线装置的单位的许可证,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_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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