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徽州乡村土地法律关系基本稳定 。 这批归户文书 , 多在清中后期 , 主要涉及周必俊户祖上31世以上三四代人生活时期的财产法律关系变化 。 虽朝代更迭频繁 , 但耕民手中的田地山场及房产主要通过遗产继承方式取得 , 相对稳定 , 也体现了对民间传统习惯的恪守 。 如 , 周承商逝后 , 妻子胡氏立“分家阄书” 。 与立分家阄书同日 , 还立有一份“兄弟侄子立合同祭祖发胙”文书 , 与“分家阄书”相关连 。 此份“分家阄书”到了同治四年(1865)二月初三 , 由“弟金寿、三庆再批” , 方德福“依口(述)代笔” , 在阄书后页只作了少数更动 , 显示出村人对契约精神的坚持 。
财产以“典当”形式出现 , 也是稳定产权关系的一个例证 。 这批文书共有典当契约12份 , 其中坟水典约6份 , 也表明徽州人重视死后安葬 , 坟墓被视为家庭家族重要财产 。
有关土地田产房屋产权变更 , 一般都比较谨慎 , 民间多以典、租、换方式微调产权关系 , 土地、房产纯粹买卖只占少数 , 且这种绝卖文书有族长或分长见证签名 。 这批文书中田土山场买卖契约只占8份 。 如宣统元年 , 周德来与德祥有关楼屋互换 , 内有族长炳富签名 。 民国13年(1924)八月 , 六童公派下人等将土名中坞阴培山山场卖与派下周灶根 , 有族长立湖、分长立兴签字 , 并有契税条 , 手续完备 。
二、契约利害关系人以“村人”为主 。 这批文书当事人 , 有名可溯的 , 为28世周立久 , 29世周行全 , 30世周德有(乳名灶根必俊曾祖父) , 31世周至顺(乳名观华) , 必俊祖父 。 立约人涉本户28世周立久、冬久这一代4份 , 29世周行全 没有找到相对应契约 , 30世周灶根2件 , 31世周观华7件 , 其它均与松木岭周氏家族有关 , 且涉及村中吴、方、汪等他姓 , 也出现了外村人、山云寺僧人等个案 。 如周灶根将水田租给外村人程干恂、湜垒耕种 , 这两个人是何村人士?根据名字分析有可能是绩溪十一都仁里一带人 。 村人与十四都富伦村方玉林的契约 , 也是跨村界的契约 。
道光二十八年六月初七“水碓重建合议书” , 由僧人住文代笔 , 实际上是在他的召集主持下订立的一份合约 , 涉及村内吴、方、周、汪四姓 , 有29人签字 , 立约内容包括村人每年交山云寺软米24升 , 也反映出松木岭村与周边山云寺的一些依存关系 。
女性在契约中没有法律地位 。 文书中 , 一般只出现女性的姓氏而没有名字 。 光绪二十九年十月 , 周德来与兄灶根的房屋卖契 , 有母程氏的“画押” , 母亲程氏虽未列为“中人” , 实际上起“中人”作用 。 如 , 咸丰“分家阄书”是周承商逝后 , 妻胡氏为子女立的分家阄书 , 书后有“立阄书主母胡氏”画押 , 有姓无名 。 还有 , 同治二年方阿周氏立的卖契 , 民国14年“周阿方氏”立的典约 , 是妻随夫姓的一种书面写法 , 是否是同一个人的两种不同写法?值得研究 。
三、这批文书写作格式规范 。 除了当事人签字画押 , 一般都有“中人”签字画押 , 代书人签字 。 从出现多位代书人看 , 村中有一定数量的“代书人” 。 这也从侧面反映出徽州人对读书识字的重视 。 1953年两份绩溪县政府卖契公文 , 基本格式延续前朝 , 但内容更为详细 。 契中栏内填有松岭村为“绩溪县第六区尚村乡” , 卖契“契税缴款书”盖有“绩溪县人民政府财粮科”公章 , 主管人栏内盖有“方灶全印” 。 方灶全为邻村鱼龙山人 , 当时任绩溪县人民政府财粮科长 。 中证人是鱼龙山人方大成 , 时任尚村乡乡长 。 缴税时间1953年12月12日 , 金额为“32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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