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名誉侵权案件的认定要点
(一)整体事实是否基本属实
【名誉权侵权纠纷案例,梅桢邓冰莹】舆论监督构成侵害名誉权的首要条件,就是必须严重失实,若要求黄某某文章里每一个细枝末节都准确无误,既不现实,也是对舆论监督的极大限制 。仅有轻微失实或部分失实,少量细节与事实有偏差,尚没有达到因此而影响文章整体真实性的情形,都有可能评价为不构成侵害名誉权 。
(二)引述事实是否尽到核实义务
无论是传来的事实和证据本身,还是黄某某表露出的价值判断 , 都会通过网络被极速扩散和无限放大 。因此,引述事实对名誉侵权的抗辩并不当然成立,黄某某不予审查核实证据或审查不力而造成损害后果,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1026条之规定,应结合黄某某的核实能力和核实成本,审查黄某某是否对以下内容进行了核实和斟酌:内容来源的可信度;对明显可能引发争议的内容是否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内容的时限性;受害人名誉受贬损的可能性等 。
(三)举报言辞是否超越合理限度
中国语言文字博大精深,不同的言辞在不同的语境下呈现出来的意涵也不尽相同 。网络文章往往含有夸张、随性的成份 , 一味地要求发文人言辞必须严守中立、克制,显然不符合网络时代的语言特色 。《三名新老师的尽职调查》一文虽可能存在一些猜测性、主观性的语句,但只要以一般人评判能力,这些词句不会固化或显著降低大家对梅桢的社会评价,不应一味认定侵权 。应允许黄某某在一定合理限度内以更具文采、更能吸引读者的言辞达到博取关注、维持热度的效果,而这个合理限度,便是合法行使舆论监督权的最大限度 。
四
结语
网络发表信息无比便利的今天,每个普通人都可以对公众人物、公众事件发表观点,而普通人的影响力又远远超过以往任何时刻 。希望本案的判决,可以确定网络言论合法的边界 。
*附:相关法律条文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条:“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实;
(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六条:“认定行为人是否尽到前条第二项规定的合理核实义务,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内容来源的可信度;
(二)对明显可能引发争议的内容是否进行了必要的调查;
(三)内容的时限性;
(四)内容与公序良俗的关联性;
(五)受害人名誉受贬损的可能性;
(六)核实能力和核实成本 。”
作 者 简 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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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雨婷
擅长婚姻家事纠纷,专注于金融领域经济犯罪案件、民商类案件等法律领域的研究与服务 。
统筹丨王以成
编辑丨诸光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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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红“梅桢”将正在考研的大四学生告上法庭,她究竟为何这么做?这件事要追溯到梅桢被华东政法大学录取为教师的事情了,当时有学生质疑梅桢能否胜任此职位,并列出了一系列的原因 , 首先,因为梅桢并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 而是外籍,所以相对于华东政法大学通过高考以及各种考试考上的学生来说,她其实算是走了捷径,其次则是她的北大毕业论文是查不到的,该学生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一系列的看法 。后来梅桢给出的反应则是选择辞去这一职位 , 因为身边的亲友因为这件事受到了伤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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