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讯诉讼案,起诉腾讯的新闻( 四 )


华东政法大学副教授、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阮开欣曾撰文指出,在各种类型的竞争行为中,干扰者均是以保护消费者权益为由实施的 。
如手机厂商对第三方应用商店实施的拦截引流以及反复安全提示行为,在之前腾讯诉VIVO案、腾讯诉OPPO案中,VIVO、OPPO公司均辩称其作为手机运营商,这些行为均是为了保护消费者 , 防止因出现有毒、有害或者不适配应用而危害手机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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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前的刷机流量案引人关注
2019年10月9日上午 , 杭州互联网法院对首例“刷机”案件进行了宣判 。原告方OPPO公司等诉杭州登先公司、掌星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
原告提起诉讼的理由,是因为杭州登先公司运营的网站“线刷宝”,为OPPO手机用户提供了大量非法刷机软件,掌星公司为相应获益的直接收款人 。被告提供的刷机服务通过破解OPPO的原生操作系统,删除OPPO手机出厂预设手机应用(包括手机应用商店) , 并装载入自身运营或合作的其他应用软件 。
法院判令两被告赔偿50万元 。
法院认为,原告基于用户对手机使用所形成的流量优势和移动互联网入口优势,需要其投入成本研发手机并拓展市场才可获得,故应享有流量变现的权益 。被告提供刷机包破解官方软件包,导致原操作系统被替换和修改,且违反手机行业公认的商业道德 。
【腾讯诉讼案,起诉腾讯的新闻】法院审理该案件后认为,被告通过分工合作共同实施提供非法刷机服务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 损害了原告利益,判令两被告赔偿50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