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轨必须净身出户 女方出轨净身出户吗( 二 )


要区分重婚罪与有配偶的妇女被拐卖而重婚的界限 。近几年来 , 拐骗、贩卖妇女的犯罪相当严重 。有的妇女已经结婚,但被犯罪分子拐骗、贩卖后被迫与他人结婚 , 在这种情况下,被拐卖的妇女在客观上尽管有重婚行为,但其主观上并无重婚的故意,与他人重婚是违背其意愿的、是他人欺骗或强迫的结果 。
要区分重婚罪与临时姘居的界限 。姘居,是指男女双方未经结婚而临时在一起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 不构成重婚罪 。最高人民法院1958年1月27日在《关于如何认定重婚行为问题的批复》中指出:“如两人虽然同居,但明显只是临时姘居关系,彼此以“姘头”相对待,随时可以自由撤散,或者在约定时期届满后即结束姘居关系的,则只能认为是单纯非法同居,不能认为是重婚 。”
从情节是否严重来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在实践中 , 重婚行为的情节和危害有轻重大小之分 。根据本法第13条的规定 ,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所以,有重婚行为,并不一定就构成重婚罪 。只有情节较为严重,危害较大的重婚行为,才构成犯罪 。根据立法精神和实践经验 , 下面两种重婚行为不构成重婚罪:
(1)夫妻一方因不堪虐待外逃而重婚的 。实践中,由于封建思想或者家庭矛盾等因素的影响,夫妻间虐待的现象时有发生 。如果一方,尤其是妇女,因不堪虐待而外逃后,在外地又与他人结婚 , 由于这种重婚行为的动机是为了摆脱虐待,社会危害性明显较小 , 所以不宜以重婚罪论处 。
(2)因遭受灾害外逃而与他人重婚的 。因遭受灾害在原籍无法生活而外流谋生的 。一方知道对方还健在,有的甚至是双方一同外流谋生 , 但迫于生计,而不得不在原夫妻关系存在的情况下又与他人结婚 。这种重婚行为尽管有重婚故意,但其社会危害性不大,也不宜以重婚罪论处 。
(二)本罪与强奸罪的界限
在实践中,有的男人本来就有妻子,但却利用某种关系,采用暴力、胁迫等手段 , 长期与其他女性过性生活,对外也毫不顾忌,以夫妻关系自居,而女方却由于各种原因不得不屈从 。对于这类案件 , 应按强奸罪论处,不应定重婚罪 。区分重婚罪与强奸罪的界限应从以下两方面进行分析:
客体要件不同 。重婚罪侵犯的客体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 。而强奸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 。
犯罪客观方面不同 。重婚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以弄虚作假的手段非法骗取登记结婚 。即自己有配偶而又与别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二是凡符合重婚罪主体、主观要件的人,尽管没有进行结婚登记,但公开以夫妻关系长期共同生活在一起,这里既包括经济生活,也包括性生活,在他们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婚姻关系 。强奸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之发生性交的行为 。
重婚罪的法律责任
刑事责任
犯重婚罪的,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基于重婚严重侵犯了无过错方的人身权利,妨害与破坏了婚姻家庭安全,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因而许多国家的刑法都确定重婚是一种应受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 。中国现行刑法明确规定重婚为一种应受刑事制裁的侵犯人身权利罪,中国《婚姻法》与现行刑法相适应,在第45条中明确规定:“对重婚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然而 , 在现实生活中法律要对重婚者的刑事惩罚到位也决非易事 , 这突出表现在对事实上的重婚的刑事惩罚难以落到实处,对纳妾性质的重婚者的惩罚显得苍白无力 。1999年广州市两级法院受理判决的重婚案只有10宗左右,这与社会中出现的大量变相重婚的严重情况极不相称,致使大部分事实上的重婚不受刑法追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