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不可用于出资、出租等获取利益的活动 。分析居住权的权能内容(占有、使用)可知,取得居住权仅能基于“生活需要”与“居住目的”,原则上不能将其出资、出租等来获取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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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居住权“三谨慎”】站在房屋的所有权人角度考虑 , 我们可以对比分析居住权和所有权的异同 。二者都是物权,意味着 , 居住权也有对世性,且在占有、使用这两项权能上,居住权可以对抗所有权,优先于所有权 。
换言之,若A的居住权在B的房屋上设立 , 那么B的所有权人身份也难以阻碍A在此合法居住 。
举重以明轻,所有权人尚且不能奈何居住权人,其他债权人更是要考虑到居住权的威力……所以,若在自己住宅上为别人设立居住权时务必谨慎:
1. 要考虑必要性:一定需要为对方设立居住权吗?设立后对方就会长期居住于此 , 不可被轻易赶走;
2. 要考虑期限长短:一般情况下,居住权的人身性决定了若不约定期限,居住权人可以终身享受该权利;
3. 要谨慎成为设立有居住权房屋的新主人:商品房购买者在原有审查基础上,还必须审查房屋居住权设立情况 。即使其他权利完整,若房屋一经设立居住权,也会面临可买不可住的尴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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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最后要补充的一个问题是,实践中有一些网友询问我们是否可以在农村宅基地上房屋中设立居住权 。我们认为,持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或者新换发的不动产权登记证的村民与城市居民一样 , 享有宅基地上房屋的所有权 。那么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其当然可以在自己拥有所有权的房屋上设定居住权,这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基本无关 。
居住权作为新型物权在实践中还有许多有待解决的问题 , 立法上也有进一步通过司法解释完善、细化的空间 。2021年当您遇到居住权纠纷时,可以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专业的法律帮助 , 让新权利为我们带来新幸福 。
来源: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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