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公和第三者生了孩子该怎么办 老公和小三有了孩子( 二 )


因此 , 在这个案子最终的结果是:维持现状没有离婚,也没有处理小三的事情 , 孩子的抚养也是维持了现状 。,我们认为很难很好地解决婚外生孩子的问题 。总是放弃而得到一些东西,没有任何取舍,是不可能得到一切的 。在这个过程中 , 考虑你现在想要什么 , 可以放弃什么,最后做出决定 。
刚才提到的案例是为了
大家分享一个故事 , 让大家了解到遇到这样的问题,其实是难以抉择的,但,最终还是要做出决定 。假如要选择解除除婚姻,要做的是收集证据,在非婚生子女层面、家庭财产层面以及自己子女的权益保护层面都要去进行证据的收集 。
如果是选择不离婚的话,也可以通过签署忠诚协议、夫妻财产协议等来加强对夫妻财产的控制权、来加强对情感方面的干预,或者减少犯错的机会 。
二、老公与第三者的小孩,我要给抚养费吗?
对于维持婚姻的情况,对于小三的孩子抚养问题,也就是非婚生子女抚养的问题 , 通过案例来说明给予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用到底是怎么样的 。最高院是有相关的指导案例 , 接下来跟大家分享这个指导案例 , 了解相关的内容 。
案例的情况是:发生在上海 , 原告是无过错方,被告是有婚外情一方以及小三 。原告的诉求是撤销配偶一方对小三的抚养费承诺 。在这个案子当中 , 配偶一方擅自给小三一方孩子的抚养费是每月两万元,每个月两万元的抚养费也是通过法院判决的形式来确定下来的 。原告要求撤销这个判决,改判支付小三的孩子抚养费每月两千元 。这个案子,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因无证据表明原告与被告一实行夫妻分别财产制,故判决应给付的抚养费实际是原告与被告一的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分权,最后同样无证据表明原告准许被告一与小三关于这个抚养费的承诺,所以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
这个案子 , 小三上诉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 , 首先需要明确父母给予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支付抚养费是否会侵犯父或母在婚后的夫妻共同财产权 。虽然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但夫或妻也有合理处分个人收入的权利,不能因为与现任配偶达成一致意见即认定支付的抚养费属于侵犯夫妻共同财产 。除非一方支付的抚养费明显超过其负担能力或者有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 。本案当中,虽然被告一承诺支付的抚养费数额确实高于一般的标准,但在父母经济状况均许可的情况下 , 都应尽责为子女提供较好的生活学习条件 。被告一承诺支付的抚养费数额一直在其个人收入可承受的范围之内 , 且被告一这几年的收入情况稳中有升,支付这个子女的抚养费在其收入中的比例反而在下降 。故不存在有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因此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一支付抚养费用和期限的承诺并未侵犯其配偶,也就是未侵犯原告的夫妻共同财产权 , 最终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
在上述案例当中我们可以看到,夫妻双方对非婚生子女给予的资金支持的边界在于夫妻对共同共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同时夫或妻也有合理处分个人收入的权利 。除非一方支付的抚养费明显超过其负担能力或者有转移共同财产的行为,否则,法院对承诺予以认可 。而本案当中,被告二的收入每月逾十二万元,所以法院认为一万元的抚养费也是合理的 。因此,不能单以金额来衡量非婚生子女抚养费是否是侵害夫妻共同财产权益 , 而是要从实际需要以及工资水平的角度来出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