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婚姻法〉解释 婚姻法解释二( 二 )


婚姻感情
另一方面,在2003年起草《婚姻法解释二》时,司法实践中反映较多的情况是,夫妻以不知情为由规避债权人,通过离婚恶意转移财产给另一方 , 借以逃避债务 。考虑到立法的变化以及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等条款规定,结合当时的经济社会生活和司法实际情况 , 最高人民法院在对债权人利益和夫妻另一方利益反复衡量和价值判断后 , 按照法律规定的内在逻辑性、举轻以明重的解释方法 , 确定了二十四条的表述 。随后的实践表明 , 2001年修正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和《婚姻法解释二》二十四条出台后,“假离婚、真逃债”,破坏交易安全的社会现象受到遏制,市场秩序得到有效保护 。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一般家庭拥有的财产数量和类型不断增加,社会公众的婚姻家庭观念和家庭投资渠道也日趋多元化 。风险投资、股票投资、房产、借贷、收藏等大额投资越来越普遍 。这使得许多家庭的财富可能因此而快速增长,同时因投资而产生债务的风险也在不断放大 。既然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产、经营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那么根据权利、义务、责任相统一原则,因投资经营产生的债务由夫妻共同承担自是应有之义 。因此 , 对夫妻一方因投资经营所负债务,适用二十四条规定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 与婚姻法相关规定精神是一致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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