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将共同财产登记配偶名下 离婚第二天能复婚吗( 三 )


五、江苏高院查明,泗洪法院(2012)洪民初字第1486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一、陆跃与黄利春离婚 。二、陆雨婷随陆跃生活,陆奕达随黄利春生活 。陆跃每年支付陆奕达抚养费20,000元,于每年的7月1日前付清 。三、夫妻共同财产:泗洪县水岸城邦34幢一单元101室、泗洪县水岸城邦C1幢2068号房产归黄利春所有 , 按揭款由黄利春负责偿还;泗洪县泗洲商城1171173号商铺、江苏腾达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和奥肯公司的股份归陆跃所有 。泗洪县泗洲商城1171173号商铺的贷款由陆跃负责偿还 。四、夫妻各自的债权、债务各自享有和承担 。
裁判要点与理由【离婚将共同财产登记配偶名下 离婚第二天能复婚吗】江苏高院认为,一、涉案房屋系黄利春与陆跃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 。2009年6月18日陆跃与黄利春协议离婚,约定涉案房屋归黄利春所有,离婚后第二天二人即复婚 。二人上述行为有将涉案房屋逃避履行债务的嫌疑 。涉案债务事实发生于2011年,(2012)洪民初字第1486号民事调解书约定夫妻主要共同财产归黄利春所有,故涉案房屋应作为陆跃与黄利春的夫妻共同财产 , 对陆跃享有房屋份额部分进行执行 。二、对被执行人名下或者享有份额的财产均可进行执行 , 查封是执行处置不动产的前置程序,黄利春认为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只可以查封、不能拍卖的主张不能成立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标签:执行异议丨执行异议之诉丨许可执行丨共同财产丨规避执行
案例索引: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苏民终1448号“黄利春与胡胜红、陆跃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判决书”(审判长苏峰审判员李晶审判员唐志容),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191101) 。
法律依据
《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 , 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
《物权法》
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 , 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
《民法总则》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