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贫富差距很大,一部分人口没有田产,只能租佃地主之田,依附地主而食,称为“客户” 。有一些客户不幸亡故 , 地主往往会阻挠其妻子改嫁,因为改嫁意味着原来的租佃关系中断了 。针对这一阻挠客户亡妻改嫁的现象 , 宋政府作出特别立法:“凡客户身故 , 其妻改嫁者,听其自便,女听其自嫁 。”申明客户亡妻有自由改嫁的权利 。
总而言之,在法律层面上,假如武大郎乃是自然死亡 , 潘金莲守满百日夫孝后改嫁给西门庆,是不存在任何法律障碍的 。故事里的王婆说 , 潘金莲要不要再嫁,改嫁给哪位,作为小叔子的武松并无半点权利加以干涉 。这话倒符合宋朝的法律精神,恰好这里有一个案例可以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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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宋末,有一个叫阿区的妇女,在丈夫李孝标去世后,先后改嫁李从龙、梁肃 。李孝标之弟李孝德到官府控告嫂子“背兄”,审判这个案子的法官叫胡颖,是一位理学家 , 他虽认为阿区“以一妇人而三易其夫,失节固已甚矣”,却不能不承认 , “其夫既死之后,或嫁或不嫁 , 惟阿区之自择”,这是阿区的合法权利 。最后胡频维护了阿区改嫁的自由 , 并斥责诬告的李孝德:“小人不守本分,不务正业,专好论诉 。”
再就社会风气而言,宋人也不以再嫁为耻,对再嫁妇女绝无歧视之意,范仲淹订立的《义庄规矩》规定:“嫁女支钱三十贯,再嫁二十贯;娶妇支钱二十贯 , 再娶不支 。”对再嫁女子的资助优于男子再娶 。北宋河间府的风俗,对守寡的女性,“父母兄弟恐其贫穷不能终志 , 多劝其改节”,哪有什么“饿死事小,失节事大”的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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