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中国边界与海洋研究院副院长孔令杰接受本报采访人员采访时表示,日本是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缔约国,担负公约第十二部分规定的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一系列义务 。
具体而言,日本要按照国际通行标准、程序和做法,全面、系统、准确评估核污水排海计划的影响,需要向可能受到影响的国家进行通报,提供必要的信息,并与这些国家就环评程序和结果以及避免、减轻、消除影响的措施进行坦诚磋商,充分交换意见 。这是一套非常严格的程序义务,日本绝不能自己干,不能自己认为不存在风险就没有风险,也不能以其已经与IAEA就核事故处置进行了密切合作甚至借IAEA认为向海洋排放核污水符合国际惯常做法,就声称本国不需要履行这些涉及环境生态影响的程序义务了 。任何可能受到日本核污水排海计划影响的国家,均有权利要求日本履行上述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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