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人员密集场所可以根据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或志愿消防队 。
3.4人员密集场所应组建义务消防队,义务消防队员的数量不应少于本场所从业人员数量的30% 。
四、消防安全制度和管理
4.1通则
4.1.1人员密集场所使用、开业前依法应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的,或改建、扩建、装修和改变用途依法应报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批的,应事先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办理行政审批手续 。
4.1.2建筑四周不得搭建违章建筑,不得占用防火间距、消防通道、举高消防车作业场地,不得设置影响消防扑救或遮挡排烟窗(口)的架空管线、广告牌等障碍物 。
4.1.3人员密集场所不应与甲、乙类厂房、仓库组合布置及贴邻布置;除人员密集的生产加工车间外,人员密集场所不应与丙、丁、戊类厂房、仓库组合布置;人员密集的生产加工车间不宜布置在丙、丁、戊类厂房、仓库的上部 。
4.1.4人员密集场所不应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和消防设施、降低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 。建筑内部装修不应改变疏散门的开启方向,减少安全出口、疏散出口的数量及其净宽度,影响安全疏散畅通 。
4.1.5设有生产车间、仓库的建筑内,严禁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
4.2消防安全例会
4.2.1人员密集场所应建立消防安全例会制度,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研究、部署、落实本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和措施 。
4.2.2消防安全例会应由消防安全责任人主持,有关人员参加,每月不宜少于一次 。消防安全例会应由消防安全管理人提出议程,并应形成会议纪要或决议 。
4.3防火巡查、检查
4.3.1人员密集场所应建立防火巡查和防火检查制度,确定巡查和检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 。
4.3.2防火巡查和检查时应填写巡查和检查记录,巡查和检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在记录上签名 。巡查、检查中应及时纠正违法违章行为,消除火灾隐患,无法整改的应立即报告,并记录存档 。
4.3.3防火巡查时发现火灾应立即报火警并实施扑救 。
4.3.4人员密集场所应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 。
旅馆、商店、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间应至少每2h巡查一次,营业结束后应检查并消除遗留火种 。
医院、养老院及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和幼儿园应组织每日夜间防火巡查,且不应少于2次 。
4.3.5防火巡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4.3.5.1.1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4.3.5.1.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有无锁闭;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4.3.5.1.3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
4.3.5.1.4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在位、完整有效 。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完好清晰;
4.3.5.1.5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4.3.5.1.6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
4.3.6防火检查应定期开展,各岗位应每天一次,各部门应每周一次,单位应每月一次 。
对建筑消防设施检查,应执行GA503和GA587的相关规定 。
4.3.7防火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4.3.7.1.1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
4.3.7.1.2安全疏散通道、楼梯,安全出口及其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
4.3.7.1.3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
4.3.7.1.4灭火器材配置及其完好情况;
4.3.7.1.5建筑消防设施运行情况;
4.3.7.1.6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消防控制设备运行情况及相关记录;
4.3.7.1.7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文章插图
4.3.7.1.8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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