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加杖脊 。
法律规定,犯盗窃罪一贯以上、贩私盐一斤以上都要杖脊刺配 。
不过 , 古时有“刑不上大夫”之说 。到了宋神宗熙宁二年,宋朝关于刺面、脊杖的法律,对“命官”就不适用了 。“命官”们贪赃枉法 , 止于流配,不刺面、不脊杖 , 这充分体现了统治阶级维护自身利益的需要 。
【作者简介】乔永胜,致力于用现代视角检视历史人物,更多还原人性的写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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