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西湖水域及其周围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排放的污水 , 必须纳入城市污水排放系统 , 无法纳入城市污水排放系统的项目 , 不得新建、改建、扩建 。
禁止使用渗井、渗坑等方式间接向西湖水域排放污水 。第九条 禁止在西湖水域及其周围截流取水、开凿集水井 。具备城市供水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封闭、停止使用原使用的深井、集水井 。第十条 禁止向西湖水域排放泥沙 。禁止侵占、填埋西湖水面和上游溪流的河床 。因西湖风景建设确需利用西湖水面的 , 必须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在西湖水域及其周围应当设立必要的环卫设施 。
禁止向西湖内吐痰、丢抛烟蒂、瓜皮、果壳、纸屑和其他废弃物 。
禁止在西湖内洗澡、便溺、洗涤污物和擅自游泳 。
禁止在西湖水域及沿岸清洗机动车辆或洗涤残留有毒有害物的容器 。
禁止在西湖水域和岸坡任意倾倒或堆放垃圾、粪便、废土 。第十二条 禁止在西湖上游溪流两岸10米内设置厕所、粪缸、垃圾箱等污染水体的设施 , 现有设施应当限期迁移 。第三章 船舶第十三条 西湖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控制西湖船舶的总量 。
船舶更新不得改变原有使用性质 , 不得超过原载客量和主尺度 。凡更新船舶 , 必须将设计图纸报经西湖水域管理机构审查批准 。第十四条 在西湖内行驶的游览船舶 , 外观必须与景观协调 , 船体长度不得超过25米 , 吃水深度不得超过0.7米 。除治安、抢险、工程等工作用船外 , 任何机动船舶必须采用电力或太阳能等无污染的能源为动力源 。船舶应当配备必要的收集垃圾、粪便等废弃物的容器 。第十五条 进入西湖的船舶 , 必须经西湖水域管理机构审查批准 , 领取船舶牌照后 , 方可在西湖内行驶 。第十六条 机动船舶驾驶员 , 必须经西湖水域管理机构考核合格 , 领取驾驶证 。
禁止无证驾驶、酒后驾驶和在主航道学习驾驶 。试验船舶、运动船舶训练必须在划定水域内进行 。
杭州市西湖龙井茶基地保护条例排名条 为稳定西湖龙井茶基地面积 , 加强西湖龙井茶基地的保护和管理 , 保障西湖龙井茶生产 ,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结合本市实际 ,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西湖龙井茶基地 , 是指杭州市西湖区冬起虎跑、茅家埠 , 西至杨府庙、龙门坎、何家村 , 南起社井、浮山 , 北至老冬岳、金鱼井的范围内 , 由市人民政府划定予以保护的茶地 。第三条 杭州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
西湖区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 , 具体负责西湖龙井茶基地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
市农业、土地、园林、规划、林业、市容环卫等行政主管部门应按职责分工 , 配合西湖区人民政府做好西湖龙井茶基地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西湖龙井茶基地实行长期保护 。其规划应与杭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西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西湖区村镇建设规划相衔接 。第五条 西湖龙井茶基地实行分级保护 。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
(一)西湖区西湖乡行政区域(冬至南山村 , 西至灵隐、梅家坞 , 南至梵村村 , 北至新玉泉)内的龙井茶基地 , 为西湖龙井茶基地的一级保护区;
(二)其余龙井茶基地为西湖龙井茶基地的二级保护区 。第六条 在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范围内建立西湖龙井茶后备基地 , 用于弥补国家重点建设项目需要征用龙井茶基地而造成的面积减少 。第七条 西湖龙井茶基地和西湖龙井茶后备基地的具体范围 , 由杭州市人民政府划定 , 发布公告 , 并由西湖区人民政府制定保护规划 , 绘制图纸 , 登记造册 , 统一设立保护标志 。西湖龙井茶基地和后备基地的变更情况 , 应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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