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医疗*** 预防医疗***和处理条例( 三 )


紧急情况下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第十四条 开展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等具有较高医疗风险的诊疗活动,医疗机构应当提前预备应对方案,主动防范突发风险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 。
因紧急抢救未能及时填写病历的,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篡改、伪造、隐匿、毁灭或者抢夺病历资料 。第十六条 患者有权查阅、***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以及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病历的全部资料 。
患者要求***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服务,并在***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 。***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在场 。医疗机构应患者的要求为其***病历资料,可以收取工本费,收费标准应当公开 。
患者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查阅、***病历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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