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区人社局负责为进城务工人员出具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对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和不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进行查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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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负责验证进城务工人员提供的工商营业执照 。
(六)区房管局负责验证进城务工人员提供的居住房产证明 。
(七)区委编办负责根据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实际情况,在核定的教职工编制总量内,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合理核定、调整中小学教职工编制 。
(八)区财政局负责按政策规定做好接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的相关经费保障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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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受理各自辖区内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申请;组织并协同公安、人社、房管、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审查各自辖区内进城务工人员申请其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有关材料;对审核合格者进行登记造册,发放《成都市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通知书》 。
(十)相关学校负责对进城务工人员提交的材料及申请就读学生的相关信息进行复核,接收安排的学生就读 。
(十一)相关社区负责做好各自辖区内进城务工人员依法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督促工作,协助街办做好辖区内流动人口实际居住情况的查验工作 。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履行各自工作职责,并做好相关政策解释工作 。不断完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的责任管理机制,坚决杜绝审批工作的随意性 。严格落实责任追究机制,对***、弄虚作假等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按相关规定依法追究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
三、办理程序
(一)提交材料 。
2017年,进城务工人员为其子女申请入学(以下简称申请人),应于2017年5月的工作日向居住地所在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登记点提出入学申请,填报《成都市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申请表》,并出示下列证明材料的原件,提交复印件 。
1.申请人在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成都市居住证》(本市户籍跨行政区域居住务工人员可提供《成都市居住登记证明》);
2.申请人及其子女同一户籍的原籍户口簿或其他能够证明其法定监护关系的有效证明;
3.申请子女在我区就读的,须提供申请人与中心城区内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或申请人在中心城区内办理的工商营业执照(含纳税或免于纳税相关证明);
4. 申请人需提供截止2017年5月31日,已在本市连续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的证明(且申请入学当月处于持续缴纳状态);
5.截止2017年5月31日,申请人已在我区合法连续居住满一年的相关证明 。
(二)审核及入学 。
1.登记点审核后,对通过审核的申请人发放《成都市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通知书》 。
2. 7月第三周的工作日内,登记点公布通过审核人员子女安排就读的学校 。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到安排学校完成复核和确认学位工作 。
3. 8月第四周的工作日内,通过审核人员持《成都市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通知书》到安排的学校报到 。
四、其他
(一)各相关职能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文件精神,结合区域实际情况,做好部门内的统筹、协调、管理、督导,积极稳妥地推进本年度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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