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生效 法律生效时间( 二 )


(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这是民事法律行为合法性的本质要求 。所谓不违反法律 , 指的是意思表示的内容不得与法律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范相抵触 , 也不得滥用法律的授权或任意性规定以规避法律 , 还应该包括不违反国家政策;这里所说的法律 , 既包括国家颁布的各种法律、法规和各级政权机关发布的决议、命令、条例等行为规范 , 还包括国家现行政策 。例如不得买卖禁止流通物等 。所谓社会公共利益 , 是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 , 社会经济秩序、政治安定、道德风尚等皆应包括在内 。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必须符合全体人民的共同利益 , 不得有损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等 。
2、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别有效条件
在特殊情况下 , 民事行为还应具备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特别有效条件才能产生法律效力 。例如立遗嘱的行为只有在遗嘱人死亡这种特别要件发生时才能生效 。同时 , 法律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 。
民事行为的成立要件不同于生效要件 。任何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 必须同时具备以上生效条件 , 才能有效 , 也才能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和法律后果 。对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另有规定的 , 从其生效规定 。
关于法律的生效时间规定形式一般有关于法律的生效时间规定形式一般有自法律公布之日起开始生效、 不作规定 , 何时实施何时生效、由法律本身规定具体生效时间、规定法律公布后至一定期限开始生效 。
法律规范开始生效的时间主要有以下四种情况:
1、法律文件中明文规定该法生效的时间与法律颁布的时间相同 。例如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第30条规定:“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2、法律文件中明文规定该法生效的时间 , 但所规定的生效时间晚于法律颁布的时间 , 其目的往往是为了做好法律实施前的准备工作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75条规定:“本法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 , 而该法颁布的时间是1989年4月4日 。
3、法律文件中没有明文规定生效时间 , 该法按惯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如1982年12月4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 从公布之日起即生效 。
4、法律颁布之后先试行一段时间 , 通过试行发现法律的缺陷或不足 , 以便立法机关进行补充修改 , 再通过法定程序 , 制定为正式的法律文件 , 公布实施 , 在试行期间 , 试行法律同正式法律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 。
扩展资料:
法律终止生效时间 , 法律规范终止发生法律效力的时间亦称“法律的失效时间” 。一般有三种情况:
1、新的法律公布实施后 , 与新法律的名称和涉及的问题相重叠的旧法律失去效力 。这种情况 , 一般都在新法中作了明文规定 。如1980年9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1950年5月1日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
2、某一法律制定时即规定了该法的生效期限 , 或者规定在特定条件下适用 。如果期限届满 , 或者特定的条件已不存在 , 该项法律便自然终止效力 。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的《一九八五年发行国库券条例》只在1985年内生效 , 1985年以后该条例自然终止生效 。有的法律 , 由于已经完成了它的历史任务而自然失效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