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律关系主体 劳动法律的主体( 四 )


(1)劳动者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的规定,劳动合同主体之一的劳动者包括: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从劳动合同主体的一方劳动者来说,这个劳动者不是社会学意义上一般的劳动者,而是劳动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 。社会学意义上的劳动者是指认识自然和改造自然的人,这样的人自其出生就是劳动者了 。而我们所说的劳动合同主体的劳动者,是特指那些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公民 。根据《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这就是我国公民取得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法定资格 。作为例外,根据《劳动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
(2)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主体的另一方是用人单位 。从我国的法律上看,所谓用人单位,即法律允许招用和使用劳动力的组织 。这些组织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还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相比,在用人单位的范围上有所扩大,新增加了“民办非企业单位”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包括各类民办院校、科研院所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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