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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但是,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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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要求赔偿损失合同***造成一方当事人损失的,一般是按合同的约定赔偿损失,如果合同没有约定的,按实际造成的损失赔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三条 【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
第五百八十四条 【损害赔偿范围】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
合同***的处理途径
(一)协商
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合同***,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和合同的约定,通过摆事实、讲道理,以达成和解协议,自行解决合同***的一种方式,应当遵守以下原则:一是平等自愿原则 。不允许任何一方以行政命令手段,强迫对方进行协商,更不能以断绝供应、终止协作等手段相威胁,迫使对方达成只有对方尽义务,没有自己负责任的“霸王协议” 。二是合法原则 。即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其内容要符合法律和政策规定,不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利益 。
(二)调解
合同***的调解,是指双方当事人自愿在第三者的主持下,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由第三者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说明劝导,促使他们互谅互让,达成和解协议,从而解决***的活动 。
(三)仲裁
合同仲裁,即由第三者依据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或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按照法律规定对合同争议事项进行居中裁断,以解决合同***的一种方式 。
(四)诉讼
所谓合同***诉讼是指人民***根据合同当事人的请求,在所有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审理和解决合同争议的活动,以及由此而产生的一系列法律关系的总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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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份共同保证中,清偿债务的保证人是否可以向其他保证人追偿?两个以上保证人为同一债权提供的保证,为共同保证 。原《担保法》第12条规定,共同保证分为按份共同保证与连带共同保证 。《民法典》第699条明确了按份共同保证,但对连带共同保证似语焉不详,用了“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的表述,从中可以读出连带共同保证之意 。可以认为,《民法典》第699条对原《担保法》第12条并无实质性修改 。这里要注意区分,按份共同保证、连带共同保证不同于一般保证、连带保证的概念。前者是解决共同保证情况下,各保证人之间关系的,而后者是解决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关系的 。在多个人提供的共同保证中,各个保证人提供的既可能是一般保证,也可能是连带保证 。保证方式不同,并不影响共同保证的成立 。即便各保证人均对主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作为保证人之间的关系而言,可以是连带共同保证,也可以是按份共同保证 。
(一)按份共同保证 。就按份共同保证而言,保证人按约定的份额承担保证责任后,只能依份额向主债务人追偿,保证人之间不存在相应追偿问题,对此不存在任何争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