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 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考题( 二 )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的;
(二)请求给予较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因劳动争议***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给付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的;
(六)因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请求司法保护的;
(七)因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事故、食品安全事故、产品质量事故、环境污染事故以及其他人身伤害事故造成人身伤害请求赔偿的;
(八)请求刑事辩护和刑事法律帮助的;
(九)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律援助事项 。第十三条 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按照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不足居住地较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二倍确定 。第十四条 公民因维护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等原因提起公益诉讼的,或者公民因实施见义勇为行为、实施志愿服务行为产生诉讼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不受本条例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的限制 。
见义勇为行为的认定,依照国家、四川省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

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 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考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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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2014修订)排名章 总 则排名条 为了保障经济困难和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法律援助”,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依法受理与审查法律援助申请,组织法律援助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为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无偿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的活动 。
本条例所称的“法律援助服务机构”,包括律师事务所和公证处、司法鉴定所、基层法律服务所等其他法律服务机构 。法律援助服务机构应当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安排人员办理法律援助 。
本条例所称的“法律援助人员”,是指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律师、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公证员、司法鉴定人员和其他组织的人员 。第四条 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政府主导的维护公民权益机制;建立、完善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工作协调机制,建立健全城乡法律援助服务体系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逐步增加投入 。省级财政部门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法律援助专项补助资金,扶持贫困地区开展法律援助工作 。
法律援助经费应当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其他国家机关应当配合做好法律援助的相关工作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支持法律援助机构做好法律援助工作,为辖区内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公民提供相应的帮助 。
支持和鼓励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社会团体以及高等院校、企事业单位等组织利用自身资源,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无偿提供法律服务 。第六条 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法律援助人员为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并对辖区内法律援助活动进行指导 。
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乡(镇)、街道司法所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负责辖区内法律援助工作 。第七条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是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