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约保证金的法律规定 关于履约保证金( 二 )


民法典履约保证金如何规定?1、履约保证金是买卖双方确保履约的一种财力担保,履约保证金与合同履行密切相关,并在双方合同到期或者依法解除时才予以退还 。履约保证金不同于定金,履约保证金的目的是担合同当事人完全履行合同,主要担保符合合同的约定 。
2、实践中履约保证金一般是在合同完成后退还的,如果给付履约保证金的一方不按合约要求履行的,将不退还履约保证金 。但如果单位要求有保养或维修保证金部分的话,那么退还的时间应该在办理完保养或维修保证金后 。
3、由于相关法规及办法对履约保证金的收取与管理没有规定,具体操作时没有统一标准,各地的操作方法都不一样,一般的做法都是把保证金交给集中采购机构,但是交付的金额与时间、有效期、退还时间有些不同 。
4、退还依据:
(1)履约保证金退还申请(原件,盖章)
(2)收据(原件)
(3)合同(复印件,只需提供前面的合同协议书或首章之前的所有页(内容包含封面、提交保证金的条款等内容))
(4)验收记录(复印件)
(5)延期报告(复印件,如有)
(6)其他文件
法律依据:
1、《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履约保证金的法律规定 关于履约保证金】第48条规定:招标文件规定排名排名的中标候选人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
2、《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第62条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拒绝提交的,视为放弃中标项目 。
第85条规定:招标人不履行与中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应当返还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返还的履约保证金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中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履约保证金的法律规定 关于履约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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