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 , 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 服从管理 , 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
第五十五条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 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 , 提高安全生产技能 , 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
第五十六条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 , 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
第六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 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 , 调阅有关资料 , 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 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 , 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 , 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 , 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 , 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 , 经审查同意 , 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 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 , 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
第七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 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
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 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 , 上岗作业的 。
排名百零三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 , 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 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 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排名百零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 , 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 作规程的 , 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 , 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 ,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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