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法律意见书 股权转让法律意见书模板( 二 )


本所律师认为:上海市××生物制药有限公司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经营管理情况良好 。
三、本次股权转让的内容
1.本次股权转让的标的及内容
根据股权转让双方2008年4月8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下简称协议),本次股权转让的标的为转让方持有的公司100%股权, 其中陈××持有的公司60%股权,李××持有的公司40%股权 。根据股权转让的转让方出具的证明材料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股权转让的转让方合法持有公司的股权,不存在***、质押及其他股权受限制的情形 。
按照协议约定,陈××将所持有的公司60%股权转让给韩××;李××将所持有的公司30%股权转让给韩××;李××将所持有的公司10%股权转让给党××;转让完成后,韩××将持有的公司90%的股权;党××将持有的公司10%的股权 。
2.本次股权转让的价格
根据协议,本次股权转让价格约定为8500万元人民币,其中陈××转让给韩××持有的公司60%股权价款为5100万元;李××转让给韩××持有的公司30%股权价款为2550万元;李××转让给党××持有的公司10%股权价款为850万元 。
3.付款方式及期限
根据协议,股权转让的受让方应在协议签订之日起十日内向股权转让的转让方支付全部股权转让价款的30%,股权转让的受让方应在工商变更登记办理完毕后的十日内(以工商部门核准之日为准)向股权转让的转让方支付全部股权转让价款的50%,其余价款在工商变更登记办理完毕后的一年内(以工商部门核准之日为准)支付 。
4.协议的生效
根据约定,该协议生效日为协议书签订之日 。
5.协议的履行
根据协议的约定,该协议自签订之日开始履行,双方在签订之日起30日内办理完毕股权转让的法律手续 。自协议自签订之日开始,公司股权由股权转让的受让方行使股权,并享有股权收益 。
6.协议的终止及解除
根据协议的约定,协议开始履行后如果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以选择解除协议;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终止本协议 。
本所律师认为:股权转让协议书的内容符合中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对双方的权利义务、保证、保密、不可抗力、违约责任、法律适用等内容作出较为详尽的约定,协议合法有效 。
三、本次股权转让的授权与批准及相关法律程序
经审查,本次股权转让已完成以下批准及法律程序:
1.根据2008年4月10日公司第股冬会决议,本次股权转让已得到公司股冬会的通过;股冬已放弃其他股冬股权转让的优先购买权;
2.双方已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权转让已获得部分的批准和授权,尚需完成下列批准及法律程序:
1.股权转让的受让方股冬会决议委派公司的执行董事、监事,聘请公司经理 。
2.修改公司章程 。
3.就本次股权转让向公司的工商登记机关办理股冬变更登记手续 。
四、信息披露
经本所律师审查,未发现股权转让的出让方本次股权转让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协议、安排 。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在完成本法律意见书所述之尚未取得的批准和法律程序后,本次股权转让符合《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无副本 。
本法律意见书由经办律师签署并加盖本所公章方生效 。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
(以下无正文)
律师事务所(公章)
经办律师:(签字)

股权转让法律意见书 股权转让法律意见书模板

文章插图
股权转让法律意见书中的重大债务需要达多少金额才算重大导读:股冬的股权转让所牵涉的不只是单纯的股冬地位的置换和股权比例变动的内部问题,还涉及到公司对外债权持有以及对外债务偿还的外部问题 。(一)债权问题公司有股权发生转让,同时公司对外享有债权的情况相对容易处理 。1.股权对内转让的情形这种情况下,外部债务人的偿还义务没有发生变化,只是股权转让人不再享有分配的权利 。此时,转让人在转让股权时,放弃了相应比例的收益权,而受让人则依法取得了这部分收益权 。2.股权对外转让的情形与上述情况不同,股权对外发生转让不能一概而论 。如果股权受让人是第三人,情况则与上述情况相同;而如果股权受让人同时又是外部债务人,就需要分情况讨论:(1)外部债务人获得公司全部股权,即公司整体转让给了该债务人,则债权债务混同;(2)外部债务人获得公司部分股权,原来的外部债权债务关系很可能就变成了现在的内部关联交易关系 。值得指出的是,在实践当中,转受双方有时会在转让协议中注明,由转让人负责在股权转让生效前收回股权转让基准日前到期的公司债权 。此类条款主要是受让人为防止公司的不良之债给自己进入公司后可能带来的损失所做的一种防范措施 。然而,严格地说,这种条款并不当然具备法律效力 。排名、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系转、受方这两个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二者之间的约定不能约束第三人 。而公司作为第三人,本应由其享有的债权明显受到了限制 。第二、如果公司股冬会同意由转让人收回公司债权,那么,这种条款因为公司的授权而变得有效 。综合上述各种情形,根据本文对股权转让法律后果的分析,可以得出,公司作为债权人,其内部股权发生转让时,对外部债务人的影响十分有限,并无必要让债务人了解债权人的内部变更情况 。(二)债务问题债权人利益与股冬利益在一定程度上产生了冲突,如何来解决这个冲突?可以引入告知义务来解决这个两难的问题 。股冬在拟转让自己所持有的股权时,不管是内部转让还是对外转让,到转让基准日为止,目标公司对外负有尚未到期的债务的,该公司应对相应的外部债权人进行告知 。提出这种建议,主要是基于以下几种考虑:排名、告知义务的设定是根据我国《合同法》第84条的原理确定的 。《合同法》第84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这个条款的设立,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即保证债权人能有效地收回自己的债权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中,虽然公司资产并没有发生变化,法人实体亦未变更,但是股权的转让很可能使得公司的内部结构发生重大改变,这一改变甚至有可能是实质性的 。按照前文阐述的原因,出于对债权人远期利益的保护,债权人应当有权知晓其债务人的这一实质性变更 。这与《合同法》第84条的原理应当是一样的 。第二、由目标公司而不是转让人来告知债权人 。与债权人相对应的是目标公司,即发生股权转让的公司,是它与债权人发生了债权债务关系,同样基于《合同法》第84条的原理考虑,应该由债务人来告知债权人 。虽然债务人的变更是由转让人引起的,但是法律关系不能混淆,所以不能要求转让人承担这一告知义务 。第三、目标公司只需告知而无需经得债权人同意 。这一点是与《合同法》第84条的原理完全不同的 。主要是出于对保护股冬的考虑 。如前文所述,股权转让几乎是股冬退出有限责任公司的途径,如果还死搬硬套地适用《合同法》原理,万一债权人不同意,就彻底阻碍了股冬的退路 。根据公平原则,股冬转让其股权的权利不应受到侵犯和保护债权人远期利益不受侵犯是同等的 。之所以在此设立告知义务,主要目的还是善意地提醒债权人,债务人内部发生了重大事项的变更,如果引起了债权人的不安,债权人能够有足够的时间,针对新的情况,准备新的应对方案 。告知义务的实质,是引起债权人的注意 。再者,根据《合同法》原理和前文所分析的股权转让的法律后果,毕竟目标公司的实体和资产未立即发生变化,债务仍然由目标公司承担,只是在此时善意地对债权人作出一个法律风险的提前保护,必须经得债权人同意的情形也并未出现,因此告知足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