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来厦创业、工作有突出贡献的留学人员,由市人民政府给予奖励或表彰 。对为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留学人员给予重奖 。
“符合条件的留学人员,可申报市拔尖人才、重点人才、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以及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等 。”七、将第八条改为第十条,排名款排名项修改为:“本规定第九条、第十六条排名项、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排名款、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所需费用 。”八、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一条:“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健全留学人员工作机制,建立政策评估与动态调整机制,加强留学人员信息系统建设,建立留学人员人才库,建立留学人员人才交流平台、回国创业工作信息平台、创业投资综合***平台和技术产权服务平台,做好留学人员的宣传、引进和服务工作 。”九、将第九条改为第十二条,修改为:“留学人员可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外国护照作为在厦创办企业的身份证明 。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的可注册内资企业并可担任法定代表人;持外国护照或虽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但取得外国永久居留权的可注册外商投资企业 。注册外商投资企业的,免予提交国外出具的银行资信和外国永久居留权主体资格的证明 。”十、删去第十条 。十一、将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改为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增加一款,作为排名款:“留学人员来厦创办企业的,按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引导各类社会资本参与创业投资事业,建立政府资助、银行贷款、创业投资、技术产权交易等投融资机制,为留学人员回国创业拓宽融资渠道 。”十三、将第十四条改为第十六条,修改为:“留学人员进入留学人员创业园以及其他留学人员创业创新基地创办高新技术领域的企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免交企业设立审批费、工商登记注册费等费用,符合条件可以享受下列优惠待遇:
“(一)申请市留学人员专项资金的资助;
“(二)申请创业扶持资金;
“(三)场地租金减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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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经济特区促进科技创新若干规定排名条 为了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坚持创新在本市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科技成果转化能力,推进高素质创新创业之城建设,遵循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厦门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技创新工作的领导,建立科技创新工作协调联动机制,增强部门之间、市区之间政策的连贯性和协同性,研究解决科技创新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促进科技创新措施有效落实 。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规划,明确科技创新发展的总体思路、发展目标、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等,并定期向社会公布规划执行情况 。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每两年至少一次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科技创新工作情况 。第三条 市、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科技创新工作的统筹推进、指导协调和管理服务 。
发展改革、财政、工业与信息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知识产权、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保障等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科技创新相关工作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支持性政策,建立容错机制,激发创新活力,营造鼓励改革创新的良好氛围 。
对于重大项目引进、重大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等重大科技创新事项,市人民政府按照有利于发挥科技创新主体的积极性、主动性的原则,可以在行政许可、监督管理、政策扶持等方面作出特别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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