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标题 民法典小标题( 二 )


司法权的作用既然是裁判个别案件,法官就不能拒绝裁判 。第4条规定:法官借口没有法律或法律不明确不完备而拒绝裁判时,得依拒绝裁判罪而追诉之 。如果法官可以因法律之故而对人民间的***不予裁判,必将使人民的***无从得到解决,而陷社会于混乱与不安 。
本条是原则规定 。详细的处理办法规定在民事诉讼法和刑法之中 。
4.公私权(公私法)相互独立的原则 。第7条(不属于前编)原来的文字是,(民事)权利的行使,与市民资格相互独立,后者依宪法取得并保有之 。1889年改成的条文 [8],即:民事权利的行使与依宪法和选举法取得并保有的政治上的权利的行使是相互独立的 。这一条规定民事权利与政治权利相互独立,二者不互相依赖,不互相影响,民事权利以民法(私法)为依据,政治权利(公民的资格、选举权)以宪法与选举法(公法)为依据 。被剥夺公权(政治权利)的人仍可享有并行使其民事权利 。
划分公私法,这是近代法律的原则 。资产阶级启蒙学者主张,私权是天赋的人权,与政治权利不同,行使私权并不以享有公权为条件(前提) 。
(二)一切法国人都享有民事权利
法国大革命解放了在封建制度下被压迫、被奴役的一切人,把所有法国人置于同等(平等)的地位,这一点表现在民法上就是承认所有的法国人都享有平等的民事权利 。这就是第8条的内容 。这一点的意义,今天已经不必多说了 。从此以后,这一条已成为任何一个国家民法的较根本的原则 。当然,在各国民法典里,尽管所用的文字和词语有所不同,例如德国民法典第l条,苏俄民法典第9条等等,但都毫无例外地接受了这种原则 。
对法国民法典苛求的人可以说,法国民法典的这一条只说到法国人,与德国民法典第1条只说人相比似乎差了一点 。但应该注意到,在那个时代,民族国家是人类较高的生活共同体,用法国人这个字眼是完全正当的 。何况就是1964年(一个半世纪以后)的苏俄民法典也还是说苏俄公民呢
法典第488条规定:满21岁为成年;到达此年龄后,除结婚章规定的例外外,有能力为一切民事生活上的行为 。第13条规定:外国人经政府许可设立住所于法国者,在其继续居住期间,享有一切民事权利 。前者与第8条合起来奠定了近代民法自然人能力制度的基础 。第13条奠定了近代民法与国际公法中外国人地位的制度的基础 。
法典还就两项特别能力作了明文规定,第1123条规定:凡未被法律宣告为无能力之人均得订立契约 。第1594条规定:一切法律并未禁止其为买卖行为之人,均得买受或出卖 。订立契约和买卖物品 。在封建社会是有严格限制的 。法国民法典特别规定这两条,也是解放人的表现 。这些规定在今天看来,似乎没有必要 。但是如果我们想一想,中国在解放后,在农村土地改革后,要特别申明农村借贷自由和买卖自由,就可以理解,法国民法典的这些规定,对刚从封建社会解放出来的人们是多么重要了 。
(三)法国民法典奠定了近代民法中财产法的基础 。
近代民法中财产法的基础,即所有权绝对和契约自由,在法国民法典得到完成 。封建的财产制度和封建性的财产权利,在法国民法典中被清除得干干净净 。在这一点,德国民法典也不如法国民法典做得好 。
关于这一方面,只要举出几个原则性的条文就够了,用不着详加阐述 。第537条第1款规定:除法律规定的限制外,私人得自由处分属于其所有的财产 。第545条规定:任何入不得被强判出让其所有权;但因公用,且受公正并事前的补偿时,不在此限 。中国制定某些法律时,对于类似于第545条的规定,还要反复讨论 。这时,不禁令人感到,200年前通过这样的条文,要有多大的勇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