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刑事活动阶段的不同而有所侧重,即在刑事立法上侧重一般预防,因为此时的刑罚是静态的、一般的,它是向全社会昭示犯罪的刑罚后果,而不是针对具体犯罪和具体的犯罪人,因此,刑罚主要是为了威慑社会上的不稳定分子 。在刑罚执行时应侧重特殊预防,因为刑罚执行的对象是具体的犯罪人,行刑的目的是就是要将受刑者改造为守法公民,使之不再犯罪 。在刑事审判中,则应当两个预防并重;
(2)因犯罪人不同而有所侧重,即对累犯、惯犯等人身危险性较大的犯罪分子,应侧重于特殊预防;对初犯、偶犯等再犯可能性不大的犯罪人,侧重于一般预防;
(3)因犯罪种类不同而有所侧重,即对特殊、罕见的犯罪适用刑罚,要侧重于特殊预防;对常见多发性犯罪,则应侧重于一般预防;
(4)在社会治安形势稳定、犯罪率较低的时期,要侧重于特殊预防;在社会治安形势恶化,犯罪率较高的时期,则应侧重于一般预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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