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的法律规定的简单介绍( 二 )


(3)利益与损失的因果关系:
受益人取得利益与受损人所受损失间的因果关系 , 是指受损人的损失是由于受益人受益所造成的 。但受损人的损失与受益人的受益 , 范围不必相同 , 受益大于损失 , 或损失大于受益 , 均无不可 , 它只影响受益人返还义务的范围 。并且 , 受损人所受的损失与受益人所得的利益 , 其形态也不必相同 。如无权处分他人之物 , 受益的无权处分人获得的是物的价金 , 而物的原所有人丧失的是该物所有权 , 但仍不影响不当得利的成立 。
(4)没有法律上的根据
取得利益致他人损失 , 之所以成立不当得利 , 原因在于利益的取得无法律上的根据 , 我国民法通则称为“没有合法根据” 。无法律上的根据是指缺乏受利益的法律上的原因 , 而非指权利或者财产的取得没有法律上的直接原因 。对于无法律上的原因 , 有统一说与非统一说两种主张 。
不当得利适用条件
1、不当得利的适用要有明确的条件 。
2、要注意的是不当得利在法律适用上是“兜底条款” , 在其他归责不能适用时才适用该条款 。
不当得利类型
(1)给付不当得利
给付不当得利 , 指受益人受领他人基于给付行为而移转的财产或利益 , 因欠缺给付目的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这种欠缺给付目的既可以是自始欠缺给付目的 , 也可以是给付目的嗣后不存在 , 或者是给付目的不达 。这里的给付目的 , 即给付的原因 。给付者给予财产总有一定目的或原因 , 或为债务的消灭 , 或为债权的发生 , 或为赠与 , 这里的目的或原因就成了受领给付者受取利益的法律上的根据 。如果由于某种原因 , 给付目的(原因)不存在或不能达到 , 那么受领给付者的受有利益便会因为无法律上的根据而成为不当得利 。
(2)非给付不当得利
非给付不当得利 , 是指基于给付以外的事由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 包括人的行为、自然事件以及法律规定 。人的行为 , 又可分为受益人的行为、受损人的行为和第三人的行为 。基于这些事由构成不当得利的原因 , 是受益者无受其利益的权利 , 所以 , 非给付不当得利的“无法律上的原因”即为受益者无权利而受有利益 。
不当得利的法律惩罚不当得利的法律惩罚为:行为人构成侵占罪的 , 一般会被判处二年以下***、拘役或者罚金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 , 数额较大 , 拒不交还的行为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 数额较大 , 拒不退还的 , 处二年以下***、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 , 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 , 数额较大 , 拒不交出的 , 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 , 告诉的才处理 。
民法典不当得利的规定是什么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 , 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