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自法律援助案件结案之日起30日内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立卷材料 。
诉讼案件以法律援助人员收到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之日为结案日 。仲裁案件或者行政复议案件以法律援助人员收到仲裁裁决书、行政复议决定书原件或者复印件之日为结案日;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以受援人与对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调解协议之日为结案日;无相关文书的,以义务人开始履行义务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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