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的期限内补交规定的申请材料 。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认为受援人不符合经济困难标准的,应当终止法律援助,并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不予法律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主管该法律援助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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