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条 创业孵化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取消其资格 , 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 并向社会公布:
(一)认定满一年 , 未开展创业孵化工作的;
(二)运营管理机构私自以任何名义收取入驻协议以外费用的;
(三)不具备创业孵化功能 , 性质发生改变的;
(四)不能按入住协议提供相关服务 , 被孵化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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