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网络 民法典网络上辱骂他人构成什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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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造谣是民法典第几条?网络谣言适用的《民法通则》条款
网络谣言的情况较为复杂,表现形式较为多样,有的对个别事件进行无限放大,歪曲事实来制造谣言;有的竟无中生有,捏造事实来制造谣言 。此类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有的甚至直接或者间接地影响到社会稳定 。
《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也就是说,以任何方式、任何渠道实施的该种行为均要承担责任,其中包括在网络上实施的相应行为,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关于民事责任,如果散布谣言侵犯了公民个人的名誉权或者侵犯了法人的商誉,《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
被谣言侵害的公民或法人如果提***讼,理论上也可以将网络服务商作为被告,关键问题在于举证,受害人需要证明自己受害与网络服务商的行为存在法律上的因果联系,网络服务商不能靠声明免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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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高人民***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排名条 本规定所称的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案件,是指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他人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人身权益引起的***案件 。第二条 原告依据民法典排名千一百九十五条、排名千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人民***应予受理 。
原告仅***网络用户,网络用户请求追加涉嫌侵权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应予准许 。
原告仅***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请求追加可以确定的网络用户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应予准许 。第三条 原告***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以涉嫌侵权的信息系网络用户发布为由抗辩的,人民***可以根据原告的请求及案件的具体情况,责令网络服务提供者向人民***提供能够确定涉嫌侵权的网络用户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信息 。
网络服务提供者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的,人民***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排名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对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处罚等措施 。
原告根据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的信息请求追加网络用户为被告的,人民***应予准许 。第四条 人民***适用民法典排名千一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的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是否及时,应当根据网络服务的类型和性质、有效通知的形式和准确程度、网络信息侵害权益的类型和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 。第五条 其发布的信息被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的网络用户,主张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以收到民法典排名千一百九十五条排名款规定的有效通知为由抗辩的,人民***应予支持 。第六条 人民***依据民法典排名千一百九十七条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应当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一)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以人工或者自动方式对侵权网络信息以推荐、排名、选择、编辑、整理、修改等方式作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