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心辩护者固不乏其人 。但是为了没有相当报酬,敷衍塞责的,实居多数 。既然无利于被告,还有拖延案件之虞,所以认为这种制度,有纠正的必要,就采用了公设辩护人制度 。”但我国民国时期学者朱采真指出,实行强制辩护制度的同时不必排除选任辩护制度,“一面是强制,一面却放任被告人凭着自己的信仰选任律师作辩护人,公设辩护人和私家律师,是可以共同存在于强制辩护制度之下 。” 因为,“一则是被告人对于辩护人的信任心理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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