援助机构受理 。第十七条 两个以上法律援助机构都有权受理的法律援助事项,申请人可以向其中一个法律援助机构申请 。申请人就同一法律援助事项向两个法律援助机构申请的,由先接到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
法律援助机构之间因为受理发生争议时,由共同的上级法律援助机构指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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