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社会团体、大专院校及其他有关组织开展的法律援助,应当接受所在地同级法律援助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接受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捐赠 。
法律援助经费由法律援助机构管理,专款专用,并且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六条 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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