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行政部门建立健全法律援助工作衔接机制,对法律援助工作给予支持 。
财政、民政等有关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人民团体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法律援助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向社会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法律援助 。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法定程序确定承接法律援助主体,并依法签订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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