止以及权利能力、行为能力、责任范围等均适用于企业法人有关规定,联合各方的权利义务、利益分配、风险承担、管理机构的产生、成员的加入和退出等均由企业章程予以规定 。
2.合伙型联营,这是一种半紧密、较稳定的联合形式,它是指联营各方以财产、技术、劳务等出资,共同经营,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的联营 。《民法通则》第五十二条规定:“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共同经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 。” 根据这种联营而组成的企业不具有法人条件,其财产属于共有性质,联营各方的责任是无限的连带责任 。
3.合同型联营,这是一种松散型、简易型的联合形式 。它是指联营各方既不出资,也不组成新的经济组织,而是按照合同的约定相互协作,各自独立经营,各自承担民事责任的联营 。《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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