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 。第四条 市司法行政机关主管本地区的法律援助工作 。
市法律援助管理机构在市司法行政机关的领导下开展法律援助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将法律援助工作所需的必要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法律援助管理机构管理,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
法律援助管理机构可以通过接受社会组织及个人损赠等合法途径筹集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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