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服务人员,均有依照本办法规定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的义务 。第四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是本市法律援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
县、区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 。
法律援助管理机构在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 。第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群众组织以及公民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法律援助工作,不得干扰、阻挠法律援助管理机构、法律服务机构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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