较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 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较低工资标准的 , 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 , 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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