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弟过继文书怎么写

1.立嗣文书的写法首先说明,“过继”和“立嗣”是我国传统上的一种说法,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并没有专门对应的说法 。因此,也很难找到类似《立嗣文书》这样的范文 。在这里,仅就我个人的理解,说明下写法吧 。
1、要明确这个文书怎么写,先要知道过继子女的法律地位问题,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对应的就是继父母与继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 。根据《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生子女、非婚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也就是说,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法律地位与亲生子女是一样的,没有任何区别 。请注意,这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是广义上的抚养关系,既包括长辈对晚辈的抚养,也包括晚辈对长辈的赡养 。
上述法律规定化成白话说,就是:过继的子女,只要继父母对继子女履行了抚养义务(过继时已成年就谈不上抚养了 。。。)、继子女对继父母履行了赡养义务,那么继子女就跟亲生儿女一样,没有法律地位上的区别 。
2、回到正题上来,关于这个《立嗣文书》的写法 。理解了第一项所述的法律规定,我们就知道,这份《立嗣文书》更大程度上是一种形式性的证明 。也就是说,如果继父母对继子女没有履行抚养义务或者继子女对继父母拒不履行赡养义务,即便形成这样一份文书,该继子女依然不享有继父母的继承权;反之,即使没有这样一份文书,继子女也依然享有法律上规定的继承权 。当然,从我国民间习惯、个人情感以及减少今后矛盾争议等方面来综合考虑,立一份《立嗣文书》来明确双方的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也未尝不可 。
因此,我建议,该《立嗣文书》可以简略写成如下式样:
立 嗣 文 书
今有**市**县**乡**村村民赵老大(身份证:)自愿将其子(女)赵栓柱(身份证:)过继给**市**县**乡**村村民赵老二(身份证:) 。过继以后,赵老二与赵栓柱以父子相称,共同生活,赵老二应当对赵栓柱进行教育抚养(继子女已成年则该项无必要写上),赵栓柱成年后应对赵老二赡养送终 。
当事人:赵老大(签字或盖章)
当事人:赵老二(签字或盖章)
当事人:赵栓柱(签字或盖章)
见证人:钱老三(签字或盖章) 当事人:孙老四(签字或盖章)
立书时间: 年 月 日
必要时可以到公证机关进行公证 。
3、上述《立嗣文书》,仅仅是对“过继”一事进行了确认,并简要的写明了继父母与继子女的主要权利义务 。为了照顾双方的情感和民间传统,加入了一些“以父子相称、共同生活”之类的要求 。如果当事人想要进一步明晰地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则不妨参照《遗赠抚养协议》或者《附条件的遗嘱》等形式来细化 。不过,法律实践中按照我国的民间传统,当事人往往并不太愿意对权利义务分的太细,而是倾向于明确基本关系后以情动人、以心交心 。
同时,不论这份文书怎样写,请注意还有一些法律规定是不可忽视的:我国《继承法》在规定了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的同时,还规定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这与我国民间关于“过继”的一些理解是不同的 。因此,《立嗣文书》中不应涉及这方面内容,即使写入了“继子女不再享有生父母的继承权”之类的内容,也会因为与法律冲突而无效 。
前面已经说过了,“过继”和“立嗣”是我国传统上的一种说法,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没有专门对应的说法 。其法律原理上适用“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但民间的理解又不完全与法律规定相同 。因此,涉及到的这份《立嗣文书》的写法没有明确规范,上述仅仅是一种个人理解,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