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建立供应商履约质量担保制度 。建立供应商履约保证金制度是保护采购人利益的基本措施之一,它可以用经济手段来制约供应商,督促供应商按约履行义务 。
依照《政府采购法》、《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为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政府采购合同中要明确双方约定履约保证金的缴纳的标准、支付方式与返还方式,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履约情况的跟踪监督,促使其诚信守约,确保政府采购产品好、质量高、服务优,维护政府采购的社会信誉和良好形象 。
5、成立专业性的验收组织 。以规范公共采购合同的验收行为,要求必须具有公正的第三方验收程序规则,要求主要验收人员不得为原先的采购人员,以避免出现串谋等违规违纪行为 。
这种方法将更为超脱公正 。然而,我国《政府采购法》规定,验收可以由采购人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进行,也可以由采购人自己进行,法律没有规定验收过程中利害关系人必须回避 。
政府采购监督有审计、纪检、监察等各种监督机构参与,但都不够全面,他们的监督也都局限在招标环节,不能对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形成有效的制衡机制 。可以设想成立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委员会,下设专职专业验收机构,应当由以下人员组成: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人员、质量检测机构人员、供应商代表、政府采购管理部门代表,另外如有必要 。
2.如何做好采购验收工作要做好采购验收工作,必须彻底执行下列各项:
1、确认供应商:物料来自何处,有无错误或混乱 。尤其是向两家以上采购的物品,应分别计算 。
2、确定送到日期与验收日期:前者用以确定厂商是否如期交货,以作为延迟罚款之依据 。后者用以督促验收时效,避免藉故推拖,并作为将来付款期限之依据 。
3、清点数量:实际交货数量是否与运送凭单或订单所载相符,如数量太多时,可采用抽查方式来清点 。特别要注意有固定包装者,是否数量一致,例如一打的包装者是否确实有十二个;一吨包装者是否确实有1000公斤,不要只顾计算“打”或“吨”,疏忽每打的个数及每吨的斤两 。
4、标识:对已验收存储之物品须加以标识,以便查明验收经过及时间,并易于与未验收之同类物品有所区别 。
5、确定物料的名称与品质,是否与合约或订单之要求相符,以免偷工减料、鱼目混珠,必要时可以检验方法来确定 。
6、通过验收结果:使用部门以安排生产进度,采购部据以结案,会计部门据以登账付款或扣款、罚款 。
7、处理包装材料:准备加以利用或积存至一定数量后对外出售 。对于无法再用或出售者,最好能由供应商收回 。
8、退还不合格物品:表示拒收,或等修补后再行验收,通常供应商对不合格的物品都延迟处置,仓储人员应配合采购部门催促供应商前来收回,否则逾越时限,即不负保管责任,或径行抛弃 。
9、处理短损:根据验收结果若发生短损,应立即向供应商要求赔偿,向运输单位索赔,或是办理内部报损手续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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