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人因XXXX(写明案由 , 即纠纷的性质)一案 , 进行答辩如下:
请求事项: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写明答辩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 应针对原告提出起诉书所提出的主张 , 陈述其不能成立的理由)
本案的理由是:
1.虽然本人销售了产品 , 但是该产品本人按照正规渠道进货的;请补充进货过程及其单据
2.本商场主营为日用百货 , 并不知道办公用品的注册商标是否侵权 。
3.原告的赔偿要求与法律无据 。进货只有30多元 , 怎么计算出40000元?请法院公正判决
此致
xx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签名或盖章)
XXXX年XX月XX日
4.无罪辩护词怎么写无罪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省**市**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张**之亲属许**的委托 , 指派我担任张**的一审辩护人 。接受委托后 , 我仔细查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 并会见了被告人 , 还进行了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 。经过认真的调查和严密的分析 , 我认为 , 本案事实不清 , 存在诸多疑点 , 难以定案 。现依法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关于本案中公诉书认定张**作案的证据
公诉人所列举的能够据以认定张**强奸杀人的证据主要有两个:一是**公安局对被害人和被告人所作的血刑试验结论 , 二是被告人身上的伤良 。由于其他证据只能证明案件确实发生 , 但并不能证明罪犯是谁 , 因此 , 我仅就这两份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力 , 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如下看法 。
关于血型试验结论
根据**公安局所制作的刑事科学鉴定书 , 死者血型为B型 , 阴道内精液为A型 , 犯罪嫌疑人张**血型为A型 , 唾液为A型 , 公诉人遂将此认定为张**强奸杀人的一条主要证据 。对此 , 我作为辩护人认为 , 死者阴道内精液与犯罪嫌疑人张**同属一种血型 , 并不能证明就是张**作的案 。因为现代法医学认为血型鉴定毕竟不同于DNA指纹鉴定 , 它只能作排除认定 , 而不能作同一认定 。具体到本案来看 , 死者阴道内精液为A型 , 可以据此排除血型的B型、O型人作案的可能性 , 但不能得出必然是张**作案的结论 。因为世界上A型血的人有很多 。
关于被告人身上的伤痕认定 。根据公诉人提供的照片 , 张**的伤痕均在右侧 , 即右侧肩部、右耳后、右额和右手 。这是与张**的供述相一致的 。张**对此的解释是:案发第二天上午正值家里买煤 , 他作为家中唯一的男子干体力活是责无旁贷的 , 由于肩挑、肩背和爬楼梯 , 造成了身体右部的多处划伤 。按常理讲 ,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解释是有待辩证分析的 , 但我们可以通过张**身上的伤痕形成时间来具体分析他的这一供述是否真实 。按照公诉人发表的公诉词 , 笔**是在**年**月**日**时许作的案 , 这也就是说 , 张**身上、耳后及额上的伤应形成于此时 , 但问题的关键在于在案发当天 , 并没有人发现他有伤 。因为案发当天下午 , 张**去单位值班 , 单位里的人并未看见他的脸上、额上有伤 。张**单位的同事刘**和王**提供的书面证据证明 。并且 , 张**当天值完班回家后 , 邻居也未曾见过其脸上、额上有伤 。二、关于本案中公诉书认定的张**的作案时间 无论是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书 , 还是公诉人在法庭上提出的公诉意见 , 都认定被告人张**是在**年**月**日**许作的案 。但当天**时左右 , 张**单位的同事刘**和王**以及门卫黄**都能证明张**在单位值班 。这有刘**、王**和黄**提供的书面证词予以证明 。而且 , 张**在单位值班时 , 所翻阅的报纸和所作的读书笔记也能证明张**在**月**日**时许不在作案现场 。以上证据与张**本人的辩解相印证 , 证明了张**在**时许没有作案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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