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工产品外包装怎么写( 二 )


第九条 产品标识应当有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 。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的,能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名称和地址 。
进口产品可以不标原生产者的名称、地址,但应当标明该产品的原产地(国家/地区,下同),以及代理商或者进口商或者销售商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进口产品的原产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于进口货物原产地的暂行规定》予以确定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相应予以标注: (一) 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对其生产的产品,应当标注各自的名称、地址 (二) 依法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分公司或者集团公司的生产基地,对其生产的产品,可以标注集团公司和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的名称、地址,也可以仅标注集团公司的名称、地址; (三) 按照合同或者协议的约定相互协作,但又各自独立经营的企业,在其生产的产品上,应当标注各自的生产者名称、地址; (四) 受委托的企业为委托人加工产品,且不负责对外销售的,在该产品上应当标注委托人的名称和地址; (五) 在中国设立办事机构的外国企业,其生产的产品可以标注该办事机构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第十条 国内生产的合格产品应当附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
第十一条 国内生产并在国内销售的产品,应当标明企业所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经备案的企业标准的编号 。第十二条 产品标识中使用的计量单位,应当是法定计量单位 。
第十三条 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应当标明有效的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 。第十四条 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的规格、等级、数量、净含量、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以及其他技术要求的,应当相应予以标明 。
净含量的标注应当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的要求 。第十五条 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
日期的表示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规定或者采用“年、月、日”表示 。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应当印制在产品或者产品的销售包装上 。
第十六条 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剧毒、放射性、危险、易碎、怕压、需要防潮、不能倒置以及有其他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合同规定的要求,应当标注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 。
第十七条 性能、结构及使用方法复杂、不易安装使用的产品,应当根据该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规定,有详细的安装、维护及使用说明 。第十八条 生产者标注的产品的产地应当是真实的 。
产品的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的地域概念进行标注 。本规定所称产地,是指产品的最终制作地、加工地或者组装地 。
产品形成后,又在异地进行辅助性加工的,应当按 。

代工产品外包装怎么写

文章插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