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
小区大门是给业主提供出入通行的公共部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业主具有共同管理的权力 。物业服务企业不能依据少数或部分业主的要求随意封闭,必须按照《物权法》及《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由小区业主大会(全体业主)通过表决后确定是否封闭,再由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以书面通知加盖公章的形式通知物业管理服务企业予以协助办理和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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