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起诉书该怎么写

1.盗窃罪起诉书怎么写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杨广检刑诉[2009]30号
被告人XXX,(性别),(年龄),1986年9月28日出生,江苏省仪征市人,身份证号321081198609282431,汉族,高中文化,扬州市劳动服务公司工人,现住扬州市劳动服务公司职工宿舍 。因盗窃外宾财物一案,2009年10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由我院批准逮捕,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扬州市看守所 。
辩护人 刘子明,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人 XXX,男,28岁,1981年5月23日出生,江苏省仪征市人,身份证号321081198105236732,汉族,初中文化,仪征市体育用品商店售货员,现住仪征市新城街道198号 。因窝藏、代为销售赃物一案,2009年10月21日,由我院批准逮捕,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扬州市看守所 。
辩护人 XXX,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
本案由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XXX涉嫌盗窃罪罪名,以被告人XXX涉嫌窝藏、销售赃物罪,于200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于2009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xxx、xxx有权委托辩护人 。并依法分别讯问了被告人xxx和xxx,听取了被告人xxx的辩护人刘xx被告人李长宏的辩护人高青松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李长远于2009年8月8日在扬州市淮海路阿瓦山寨饭店,乘一位法国外宾不注意之机,盗走外宾手提包一个,内装高级录像机一架,镜头两个(共折合人民币价值5000余元) 。当天李长远将所盗物品送到其兄李长宏家中,请他把东西藏起来,并说:“这只录像机是从老外那里摸来的,东西可好了 。”李长宏即将录像机藏于隐秘处 。其后李长宏曾几次想把录像机卖掉,均因价格问题没有卖成 。该录像机一直藏在李长宏家中 。
所盗上述赃物被追缴,均已退还失主 。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失主法国外宾的报案及陈述;赃物照片(于被告人李长宏家中拍摄);物品清单一份;手提包一个,高级录像机一架,镜头两个;证人王小二证言;扬州市价格认证中心《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讯问笔录各一份,被告人供述各一份 。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长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危害程度较大 。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长宏,明知被告人李长远所持财物为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代为销售,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窝藏、销售赃物罪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
此致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慈仁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一日(检察院印)
附:1、被告人李长远、李长宏现羁押于扬州市看守所 。
2、证据目录一份、证人名单一张,主要证据复印件三份 。
3、涉案款物情况:手提包一个,内装高级录像机一架,镜头两个(共折合人民币价值5000余元)
2.盗窃案起诉书上写是刑事案件会怎么判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盗窃起诉书该怎么写】一、立案标准:
1、实施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扒窃的,属于盗窃罪;
2、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以上不满3万元、3万元以上不满30万、30万以上,分别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