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责任认定不服上访格式怎么写( 二 )


当事人确实向政府请求解决的,可以认为就是主张权利的行为,不应过于拘泥其形式,轻易否认这种行为的法律作用 。政府接收请求后有没有采取实际行动,不应改变这种请求的法律效果 。
最后,由于法定时效期间较短,中断事由的规定存在模糊区,以及我国的国情等因素,法院在适用时效制度时总是倾向于能认定中断的就认定中断,不轻易作出时效已过的判定,这也是大家比较容易接受的思维取向,实际上也是法官在司法审判中衡平“法与理”关系的职责所在 。非常一般人赞成上述观点,即宽泛一点、对民众有利的观点 。
附:恒捷国际有限公司香港公司与东莞市华南汽车公司代开信用证纠纷案(粤高法经二终字2001第117号) 1995年8月11日,恒捷公司根据华南公司的委托,向银行申请开立了信用证,并分5次为后者垫付了信用证款项共4131000美元 。按约定后者应在信用证付款日1995年12月21日前5天把货款付到前者账户上,但后者虽陆续向恒捷公司的关联公司股东公司东芜市虎门贸易公司支付了部分款项,由恒捷公司作了确认,但仍欠1403585美元 。
1997年12月1日,虎门贸易公司向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递交了《关于解决与东芜市华南汽车公司的债权债务的请示报告》,内容是前述信用证债务以及因此涉及的虎门公司为恒捷公司向另一银行还款的问题 。虎门公司以自己的名义要求政府协助解决华南公司以汽车抵债及汽车的上牌问题,华南公司否认曾与虎门公司或者恒捷公司协商过以车抵债 。
该办公室认为请求事项不属于其业务而未采取何种行动 。恒捷公司确认是其委托虎门公司向政府请求解决问题 。
恒捷公司于1999年3月10日起诉,请求华南公司还款 。恒捷公司的诉请时效是否已过,成为本案争议的要点 。
【对责任认定不服上访格式怎么写】 原审法院认为向政府提出请求能够引起时效的中断 。原告起诉没有超过时效期间,判决被告还款付息 。
但为何向政府提请解决问题能引起时效的中断,原判未作阐释 。二审的合议庭和审判长的一致意见是,政府办公室应当是法律规定的接受投诉的有关部门,不管其是否采取了相应的行为,时效期间均可认为中断 。
有法官更进一步指出,向政府领导下的调解委员会提出解决问题的请求,尚且可引起时效的中断,若向政府办公室提出请求却不引起时效的中断,恐怕是缺乏逻辑力量的 。。
3.不服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怎么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一种证据 。
作为证据,当事人可以就交通事故认定书的真实性、可靠性和科学性提出质疑,法院应依证据规则审查其效力性及证明力,若有其他证据证明其存在错误,法院不应采信该证据,而应以自己审理认定的事实作为定案根据 。?华律网小编为您整理相关知识,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
《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的,即不能行政复议也不能行政诉讼 。那么,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的又该如何处理呢?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的,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进行救济:1.行政救济:《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规定:上级公安交通部门对承办单位的交通事故认定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检查中或者接群众投诉经审查发现“交通事故认定书”存在错误的,应当作出撤销该“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决定,由承办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另行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
因此,在提起诉讼前,当事人可以收集能够证明责任认定确属错误的相关证据,向作出认定的公安交通部门提出改正意见;或者向其上级公安交通部门投诉,上级公安交通部门核实后,可以予以撤销并责令重新作出认定 。2、司法救济:《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当事人对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或就损害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的,以及人民法院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所作出的责任认定确属不妥,则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的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