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公司员工应按作息时间之规定准时到退 。
(三)上班时间3分钟后15分钟内为迟到,15分钟后列为旷职(工),早退者一律作旷职半日论,不得补请事假,病假抵充,违者作旷职(工)半日论 。
(四)迟到早退按下列办理:
1.迟到次数的计算,以当月为限 。
2.迟到折合的事假,均按事假规定办理 。
3.当月第一次迟到不计,第二次以事假2小时计,第三次加4小时计,以后每多一次即累加2小时计算 。
4.15分钟内早退者一律作旷职(工)半日论 。
(五)旷职(工)按下列规定办理:
1.旷职(工)不发当日薪资 。
2.连续旷职(工)三天或一个月内累计6天,均予开除 。
(六)上下班因公外出经过门房,如警卫人员有所询问或检查,应即接受,不得拒绝,违者议处 。
(七)上下班打卡及进出行动,均应严守秩序,原则如下:
1.无论何种班次,上班者均应于规定的上班时间前先吃饭后打卡,不得于上班打卡后出外吃饭或办理私事 。
2.下班者应先打卡后外出 。
3.下班铃声响后,方得停止工作,不得未打下班铃,即行等候打卡,如有故违,查实后即按擅离职守处分,主管人员应负连带的责任 。
4.下班时除保修人员外其他人员在厂区内至各单位洽办公务,应一律于下班前回返本单位岗位上,再遵上条规定打卡外出 。
(八)上下班打卡均须本人亲自打卡,不得托人代打,否则除予旷职(工)半日论处,其代人打卡者,受同等处分 。
(九)工作时间内,不论日夜班,凡有睡觉和擅离工作岗位及其他******怠惰情形予以议处 。
(十)日夜轮班工作,应按时交班、接班,倘接班者届时未到,应报请主管处理不得擅自离去 。
(十一)工作时间内,因事外出,须时有请假单或公出证交门房或控制室,否则警卫或人事人员有权禁止外出(总公司人员,亦应将请假单、公出证交人事单位登记,否则按第九条办理,推销营业人员因公外出,不必填写公出证,但应向其主管报备),月底由各单位主管在式卡上签证 。
(十二)本细则由经理级会议研讨通过并呈总经理核定后施行,修订时亦同 。
【员工须知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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