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法律援助形式 。第三章 法律援助程序第十七条 申请法律援助,按照下列规定向有关法律援助中心提出:
(一)属于诉讼事项的,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同级法律援助中心提出;
(二)属于侦查或者审查起诉阶段刑事案件的,向承办案件的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所在地的同级法律援助中心提出;
(三)属于劳动仲裁、公证的,向有权处理的劳动仲裁机构、公证处所在地的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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