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得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 。《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六条 , 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 , 或者拒绝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的;(二)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三)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四)侵占、私分、挪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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